2019年11月28日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八支队 2019-11-28
字号
[ ]

下列违法当事人因无联系方式等原因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及拟行政处罚内容详见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请相关当事人给予关注并及时与本机关联系。

一、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原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同时于本机关公告栏内予以张贴公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下列当事人有权要求陈述、申辩。要求陈述申辩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逾期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上海市金山区亭枫公路8800号(八支队)

联系电话:57351319

联系人:案件处理室

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

2019年11月28


案件案号当事人姓名稽查日期处罚事项
4191173984上海广晅物流有限公司2019-10-14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经营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读屏专用
声音开关
语速
阅读方式
配色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十字线
大字幕
快捷方式
重置
固定
说明
退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