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8日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下列违法当事人因无联系方式等原因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及拟行政处罚内容详见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请相关当事人给予关注并及时与本机关联系。
一、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原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同时于本机关公告栏内予以张贴公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下列当事人有权要求陈述、申辩。要求陈述申辩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逾期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上海市金山区亭枫公路8800号(八支队)
联系电话:57351319
联系人:案件处理室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
2019年11月28日
案件案号 | 当事人姓名 | 稽查日期 | 处罚事项 |
4191173984 | 上海广晅物流有限公司 | 2019-10-14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