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1月10日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1-10

2020年01月10日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下列违法当事人因无联系方式等原因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及拟行政处罚内容详见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请相关当事人给予关注并及时与本机关联系。

一、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原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同时于本机关公告栏内予以张贴公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下列当事人有权要求陈述、申辩。要求陈述申辩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逾期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昆山市花桥镇国际商务区曹新路385号

联系电话:021-59577232

联系人:十支队案件受理厅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

2020年01月10日

附表:

案件案号

稽查日期

当事人名称

处罚事项

4191173683

20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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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4191173574

201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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