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1-19
2021年1月1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下列违法当事人因无联系方式等原因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书》(当事人及行政处罚内容详见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请相关当事人给予关注并及时与本机关联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下列当事人有权要求陈述、申辩。要求陈述申辩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我机关已于2020年11月12日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至今未收到当事人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同时于本机关公告栏内予以张贴公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昆山市花桥镇国际商务区曹新路385号
联系电话:021-59577232
联系人:十七大队案件受理厅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
2021年1月19日
附表:
案件案号 | 稽查日期 | 业户名称 | 处罚事项 |
4191175824 | 2020/7/28 | 上海宏沪贸易有限公司 |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