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9-03

沪财资〔20199

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级主管部门: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523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共同夯实房屋资产管理基础,取得了较明显工作成效。但在近期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使用情况核查和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仍有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存在房屋管理基础薄弱,出租出借管理不规范,房屋产权不清等突出问题。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构建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落实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房屋资产管理制度;全面夯实本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基础,进一步提高房屋资产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1.确保房屋资产安全完整。严格按照有关房屋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效配置、使用和处置房屋资产,确保房屋资产安全完整。

  2.提高房屋资产使用效率。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科学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合理配置、使用房屋资产,进一步提高房屋资产使用效率。

  3.提升房屋资产管理水平。优化房屋资产管理流程,促进房屋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房屋资产管理水平。

  二、夯实房屋资产管理基础

  (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各部门、各单位应共同推进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切实提高各部门、各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房屋等重点资产实现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管理,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参考依据。

  (二)强化落实房屋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各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好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的组织职责,认真组织实施房屋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强化对房屋资产管理的责任担当意识,切实履行对本单位占有使用房屋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加强资产内控管理,确保房屋管理情况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三)试点开展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公开工作。以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为抓手,督促行政事业单位真实、完整反映国有资产相关管理情况,切实提高各部门、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三、探索建立房屋资产调剂机制

  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资产配置与资产使用、处置的统筹协调管理,通过探索建立公物仓等资产共享共用管理制度,对单位闲置、超标准配置的房屋、设备等重要资产进行统筹调剂使用,进一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一体化的要求,共同探索建设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信息化手段盘活存量资产,推进房屋、设备等重要资产的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并为今后市区两级资产管理信息共享、资产置换互用奠定基础。

  四、加强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一)贯彻落实本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各项规定,规范房屋出租出借行为。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房屋出租出借管理的规定,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对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对不宜由单位出租出借的房屋,纳入公物仓统筹管理。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此类房屋按公物仓管理制度统筹安排使用。

  (三)试点对部分闲置居住用房开展代理经租,对其他闲置房屋实行公开竞价招租。为单位盘活房屋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提供有效途径。

  (四)试行简化房屋出租出借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强化单位主体责任,将部分房屋出租出借审批事项从事先审批转为事后备案,提高资产管理效率。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单位房屋出租出借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

  五、加强租(借)入房屋资产管理

  各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本市行政事业单位有关租(借)入房屋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房屋租(借)入行为。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核单位租(借)入房屋申请,控制租金经费支出,督促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租(借)入房屋进行及时清理和统筹安排。

  六、推进房屋资产处置管理

  (一)对于单位拟处置但仍可统筹用于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房屋,纳入公物仓管理。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此类房屋按公物仓管理制度统筹安排使用。

  (二)及时处置无法调剂使用房屋资产。对于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性质、房屋结构、陈旧老化等问题无法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的房屋资产,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管理规定采取置换、拍卖等方式及时处置。

  七、推进不动产登记权证办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办理房屋资产权属证书,避免房屋资产权属不清晰和产权纠纷等问题对房屋资产管理造成不利影响。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行政事业单位部分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问题,依法有序协调推进不动产登记权证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