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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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相关工作的通知 》(沪交建〔2019〕505号)《关于完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相关工作的通知》(沪交建管〔2016〕11号),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交通部信息系统)信息管理相关工作,规范各相关单位信息录入、审核、维护等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专人负责机制

本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相关工作和责任机制,安排专人负责交通部信息系统信息管理工作。

二、及时完整填报信息

从业单位应在交通部信息系统及时完整录入并维护企业基本信息和项目业绩信息。从业单位应在本市公路水运工程合同签订后或企业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发生变更后30天内录入或变更相关信息,逾期未填报的视为未按规定及时报送信用信息。业绩信息未录入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视为填报的信息完整性不符合要求。

三、及时报送书面材料

从业单位应在交通部信息系统中提交信息录入或变更申请后2个月内,向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交通建管中心)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超过1个月未提交的,市交通建管中心将予以催告,经催告后仍未按时提交的,市交通建管中心将退回该申请。

四、提交完整佐证材料

从业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完整佐证材料。项目基本信息审核需提供立项批复文件、设计批复文件、施工许可等相关佐证材料;标段信息审核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等相关佐证材料;已建项目业绩信息审核需提供交工验收报告、质监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经审核通过的业绩信息将作为信用评价、资质认定的依据。

五、确保信息真实无误

从业单位应如实填报信息,一旦在信息审核、市场检查等环节中被发现交通部信息系统上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的,视为填报信息存在造假行为。

从业单位应严格按要求及时、完整、如实地录入有关信息并动态更新。如市交通建管中心发现从业单位存在未设置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未按规定及时报送信用信息、填报的信息格式及完整性不符合要求、填报的信息存在造假等行为,将按规定纳入信用评价,并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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