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本市2024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 核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沪交港〔2024〕100 号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3-05 12:12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市港航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4360号)要求,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430日,集中开展本市2024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安排

(一)核查对象

国内水路运输领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船舶的营运资格。

国际及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领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已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

(二)核查内容

国内水路运输领域: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营运资格保持情况;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备案情况;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情况;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经营者对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国际及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领域:水路运输经营者是否满足相应的从业条件要求;经营者自有和控制船舶运力情况(包括自有和控制的五星红旗船舶和方便旗船舶);2023年度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的经营状况以及违规违章记录;国际船舶运输企业是否已依法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际及港澳航运业务——国际统计业务上报——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调查制度)填报相关统计信息;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二、核查职责分工

市交通委负责统筹本市核查工作,市港航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市核查工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

三、核查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及部门要高度重视年度核查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对在核查中知悉的经营者商业和个人信息应当妥善保存。
  (二)各单位及部门在核查活动中,要对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4〕225号)要求,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与履职、是否存在接受“挂靠”等情况深入开展排查,对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国际及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危险品运输企业要逐家企业核查后完成相应表格填写。

(三)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交通主管部门于2023年5月6日前将核查工作总结(一式两份,应包括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抽查情况、工作成效、发现问题整改、处罚情况等内容,有关汇总数据较上一年变化率超5%的应说明原因)及相关核查材料报市港航中心。

(四)市港航中心要认真做好年度核查基础信息的收集汇总工作,于2023年5月11日前以电子版形式将核查相关报告与表格上报市交通委。

(五)各单位及部门要统筹安排检查计划,对兼营国际、国内船舶运输业务的经营者原则上要安排同一天上门核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核查效率。

   年度核查有关流程及填报文件电子版可在“上海交通网”下载。

 

 

 

(联系人:姜卓俊,联系电话:63236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