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见《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主要包括:
1、机构职能
包括机构概况、机构领导、内设机构等。
2、法律法规
包括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3、行业管理
包括城市交通、港口航运、行业文明建设、应急管理、交通规费等。
4、公开年报
每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5、依申请公开
包括申请受理机构、处理方式等。
6、其他公开信息
包括部门预决算、专项资金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等。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具体网址为jtw.sh.gov.cn
本机关还将通过信息公开查阅点、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辅助性载体和方式公开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受理地点: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四楼
邮 编:200025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国定假日除外)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下午1:30-4:30(国定假日及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除外)
咨询电话:(021)51528523
网上咨询: http://jtw.sh.gov.cn “网上咨询”栏目
监督电话:12319
2.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⑴.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为首页>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⑵.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⑶.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⒊申请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4、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申请注意事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的规定执行。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十三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10)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收费事项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