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沪交复决字〔2018〕第16号)
来源:市交通委法规处 发布时间:2019-04-29

申请人:樊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申请人樊某某因不服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于2018919日作出的第2018000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内容作出相应的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82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被申请人向上海市Х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有关“经市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同意”的具体文件。后申请人又根据被申请要求进行了补正,但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张冠李戴,答非所问,并没有针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作出相应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882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有关“向ХХ出租出具的有关车辆情况的说明中是属于那个管理部门研究同意的文件,具体文件号、文件内容”的政府信息。经研究,被申请人于2018831日向申请人作出补正告知,要求其对原申请内容进行补正。后被申请人于201893日收到申请人补正内容,经审查,被申请人从未下发过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遂作出本案系争的信息公开答复书。被申请人依照职责认真履行了相关义务。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18829日,被申请人获悉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提供有关“经市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同意的具体文件内容”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该申请内容不明确,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信息公开规定》)有关规定于2018831日作出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明确申请内容。后被申请人于201893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说明,并于2018919日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本案系争答复书。申请人不服,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落款日期为2018828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落款日期为201892日的《补正说明》;

2、被申请人落款日期为2018831日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

3、被申请人落款日期为2018919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4、本案系争答复书等法律文书的邮寄凭证及查询记录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和《信息公开规定》的立法本意和具体规定,信息公开主体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前提应当是明确该信息属于自身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且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检索和查找义务,发现信息的确不存在的,才能做出相应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系争答复书中提到经补正后补正内容仍无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及文号,可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特征描述尚不明确,但最后却作出了“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确定答复,答复的理由和结论前后矛盾,与《信息公开条例》和《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不相符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本案系争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于20189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80008号)违法,并责令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和《信息公开规定》有关规定重新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