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沪交复决字〔2019〕第12号)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1-13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奉贤区交通委员会

 

申请人李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奉贤区交通委员会2019年93日作出的编号为JT1701FX0031C01-19GL003的施工许可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上海市奉贤区交通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许可决定违法,责令其收回该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常住在庄行镇ХХХХХХ,居住地周围道路符合交通通行规范。2019年9月5日,该路段东侧辅道突然被施工单位阻断,影响了附近企业和居民的正常通行。经了解,相关工程已经获得被申请人颁发的施工许可,目前全面铺开的施工行为明显影响到了申请人所在工厂的正常生产,更影响到上班工人的安全出行。

被申请人称:201993上海奉贤交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能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获取浦卫公路ХХХХХХ工程的施工许可。被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发现交通能源公司提交的材料符合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的具体要求,遂于2019年9月3日当日作出本案系争施工许可决定。被申请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制发相应许可证件,符合《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该许可决定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常住地ХХХХХХ在浦卫公路ХХХХХХ工程施工地附近。交通能源公司于201993向被申请人提出公路施工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工条件,于同日作出本案系争施工许可决定,准予施工,并核发许可证件。申请人认为施工行为影响其正常出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上海市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奉贤区浦卫公路ХХХХХХ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沪发改投〔2017〕226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奉贤区浦卫公路ХХХХХХ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沪建综规〔2017〕1141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关于批准“上海奉贤交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浦卫公路ХХХХХХ工程划拨使用土地和该项目供地方案通知》(沪奉府土〔2019〕140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申办施工许可的现场情况说明表》、《动迁完成情况证明》、《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及相关合同证书等材料、《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及相关合同证书等材料、《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施工图纸、本案系争编号为JT1701FX0031C01-19GL003的《上海交通工程施工许可证(公路)》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项目施工,须按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本案系争许可证是交通能源公司经申请取得的准予其施工的凭证,经批准后相关公路项目方可开工建设。被申请人对交通能源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具备开工条件,遂作出本案系争许可决定。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且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方可以适格主体身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申请人与系争许可决定之间不具备行政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辉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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