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线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沪交建〔2019〕1166 号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11-12 17:15

各区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城投集团、申通集团、机场集团、上港集团、久事集团、申铁公司,市交通安质监站、市交通建管中心:

为有效遏制和防范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按照交通运输部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委制定了《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线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红线行动工作方案

 

为有效遏制和防范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的通知》(交办安监〔2019〕80号)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决定在本市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开展为期三年(2019—2022年)的“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红线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本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较大事故,遏制一般事故、降低事故总量,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本市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

二、红线问题

(一)安全质量事故。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6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发生因施工质量原因导致的桥梁垮塌、基坑坍塌、隧道坍塌,或者水运工程垮塌、失去使用功能等事故。

3、隐瞒不报、谎报、漏报或者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二)严重违反安全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经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5、未按规范、设计要求和专项施工方案开展地质灾害监测,深基坑、高边坡变形监测,围堰沉降与位移监测;未按规范、设计要求开展隧道监控量测、超前地质预报;提供虚假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数据。

6、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架桥机、缆索吊机、移动模架、滚压爬模、桩机设备设施进场前未查验机械设备证件、性能、状况。

7、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质量问题已被责令停工,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或整改仍未完成而擅自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8、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或者试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伪造试验检测数据、报告;建设、设计、监理或者施工单位要求试验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报告。

(三)严重违反建设市场管理的行为。

9、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肢解后擅自施工。

10、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试验检测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11、未取得注册证书、执业资格,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12、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四)重大安全质量隐患。

13、施工现场驻地及场站周边存在不良地质,未开展地质灾害评估;未按评估意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14、墩柱及盖(系)梁施工、跨越式支架搭设、围堰拼装、设备安装等高处作业和水上作业施工未按要求设置作业平台,作业平台未按规定进行设计验算,或超载使用。

15、满堂支架未按规范施工,未进行承载力验算;地基或基础承载力不足,或未进行专项验收。

16、未按规定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破物品,爆破作业未按规定设置警戒区,或警戒区范围不足。

17、桥梁悬浇挂篮结构不满足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混凝土未对称浇筑,两端悬臂荷载不平衡偏差超过设计或规范规定;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有效锚固;施工荷载超过挂篮设计的允许荷载。

18、隧道洞口边、仰坡未按设计及时进行加固、防护,未及时施作截、排水系统;隧道开挖安全步距未按经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控制;拱架施工锁脚锚杆未按设计实施,拱脚脱空或支垫不牢固;锚杆未按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导致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

19、水运工程水上和潮湿地带的电缆线不具有防水功能,电缆接头未进行防水处理;在船舶进出的航行通道、抛锚区和锚缆摆动区架设或布设临时电缆线;沉箱浮运稳定性不足;沉箱、方块、预制梁等大型结构件安装起重机超限运行。

20、高大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刚度、稳定性未达到设计要求,拆除顺序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进行,已拆除模板的混凝土结构强度未到达设计强度前就施加载荷。

21、大型机械设备基础承载力不足,设备垂直度超标、未安装附墙件或附墙件安装不牢,设备的安装、拆除、使用时未对称进行或未正确配重;未按照要求增设临时固定、支撑等设施。

22、深基坑维护、支撑结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即向下超挖土方;施工支撑体系不及时,基坑大面积、长时间暴露;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载荷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23、盾构端头混凝土强度、渗透性、自立性等技术指标未满足要求,土体加固效果未达到设计要求或探孔检测存在水、流沙现象仍进行洞门破除施工。

24、盾构、基坑开挖未按规范、设计要求和专项施工方案开展地下水位、周边建筑物沉降监测;密闭空间作业未按规定开展有毒有害气体监测。

三、处理措施建议

各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红线问题,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到位。要注重调查取证,对存在红线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二)依据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对存在红线问题的企业和个人如实记录违法行为信息,通过上海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监管。

(三)建议有关部门2年内不得授予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荣誉奖项。

(四)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事故发生情况,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此次红线行动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的具体措施,加强组织协调,认真查找差距,切实抓好整改落实。

(二)强化督查考核,加大监管力度。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企业守法依规的自觉性。要加强红线问题监督检查,督促从业单位尽快开展红线问题自查、自纠、自改,结合日常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红线行动工作台账。市交通委将结合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红线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导考核。

(三)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有序推进。各单位要将红线行动与已部署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加强行业各单位之间以及与相关行业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深化协作联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市交通安质监站、市交通建管中心要按照职责做好红线行动工作推进和监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