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本市单位摩托车的实施办法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6-09-30

关于办理本市单位摩托车的实施办法

沪交规业务(2006)118号

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市交通局控办:

根据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单位摩托车管理的通告》(沪交规[2006] 567号),特制定具体办理单位摩托车的实施办法,请遵照具体实施。

一、办理范围和方式

除特殊行业外,党政机关、国有和集体企事业车辆控购单位和其他单位的沪A、沪B摩托车取消更新,但其额度(转籍除外)可委托拍卖。

特殊行业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电信、邮政、快递、自来水、煤气、电力等单位摩托车注销(报废)后,如有需求可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换发摩托车额度证明。同一系统单位之间的摩托车可转让使用,不同系统的单位摩托车不得过户转让。

二、办理条件

1、单位沪A、沪B摩托车已办理注销(报废)手续的、且持有在有效期内的注销(报废)证明的。

2、单位失窃摩托车已办理失窃登记满1年且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失窃注销证明的。

3、本通告实施前,单位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机动车注销(报废)更新证明》和《上海市失窃机动车注销更新证明》的。

三、办理部门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等单位换发摩托车额度证明手续,由市公安局负责审核办理,并发放摩托车额度证明;

电信、邮政、快递、自来水、煤气、电力等单位换发摩托车额度证明手续,以及单位摩托车额度委托拍卖手续,由交通局负责审核办理。

国拍公司凭市交通局开具的业务联系单具体办理摩托车额度证明的领取、额度委托拍卖的手续。

四、办理地点和时间

1、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等单位摩托车按照市公安局规定的警用摩托车办理方式办理。

2、电信、邮政、快递、自来水、煤气、电力等单位摩托车、以及单位摩托车额度委托拍卖在黄陂北路9号福地大酒店(市政大厦对面)403室市交通局控购办公室办理。联系电话:63902650。

3、领取摩托车额度证明和额度拍卖委托手续在福州路108号上海国际商品拍卖公司办理。联系电话:63392222。

4、日常办理时间为每周一至三,9:30-11:30受理申请。办理周期为1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五、申请办理须提供的材料

1、办理摩托车更新、额度转让或委托拍卖的单位申请书、以及单位介绍信;

2、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有效期内的《上海市机动车注销(报废)证明》第二、四联原件以及《上海市汽车报废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或《上海市失窃机动车注销证明》第二、四联原件;

5、通告实施前办理的证明可沿用,即有效期内的《上海市机动车注销(报废)更新证明》第二、四联原件以及《上海市汽车报废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或《上海市失窃机动车注销更新证明》第二、四联原件;

6、如办理额度转让,接收单位的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及其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六、办理手续费用

1、单位摩托车报废后更新或额度转让申请经办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指定由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发放摩托车额度证明,单位交付手续费50元整。额度证明自发放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遗失不补,过期作废。

2、单位摩托车报废后额度拍卖申请经办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指定由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委托拍卖,单位的额度拍卖款项收入按成交均价的50%提取,另一半上缴财政。单位需交纳其款项收入3%的佣金。

七、办理流程

图像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综合规划处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