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有关修订情况的解读说明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6-06-20

近日,市政府修订并重新发布了《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非营业性客车额度(以下简称客车额度)拍卖管理制度作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考虑到该制度是本市一项重要公共政策,市民群众非常关心,为此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规定》修订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市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取得客车额度以便在中心城区通行的个性化需求不断增长。同时,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市民群众对进一步优化本市客车额度拍卖管理制度也提出许多意见和建议。在遵循“依法合规、体现公平、提升效率、改善服务、加强管理”等原则的基础上,市政府对《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

二、新增个人参加客车额度拍卖的资格条件

(一)要求住所地在本市(《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包括两类人员,一是本市户籍人员;二是持本市居住证明,且自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市连续缴纳满3年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的人员。其中3年的具体计算方式是从申请参加拍卖之日起,往前推算连续3年。

(二)要求名下无车(《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未持有客车额度证明;二是未拥有使用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三)要求不存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主要是指自申请参加拍卖之日前1年内不存在以下三种违法行为记录:一是累积记分达到12分;二是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三是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

其中1年的具体计算方式是从申请参加拍卖之日起,往前推算连续1年。“累积计分达到12分”是指,在1年内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记分,且累加记分分值达到12分。该分值的累加不考虑记分周期届满记分清除等因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是指,在1年内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已作出相应次数或者种类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申请参加拍卖的登记办理流程

个人和单位申请参加拍卖前应当仔细阅知《规定》中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的后果。具体登记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阶段:

(一)申请参拍(《规定》第九条)。个人和单位可以通过指定网站或者定点办事窗口申请参加客车额度拍卖,并如实填写承诺书,对自身具备参加拍卖资格、愿意承担违反承诺产生的相关责任等内容作出确认。

(二)信息核实(《规定》第十条)。相关部门归集申请后,会同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税务等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信息核实工作。

(三)结果查询(《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上查询本人信息核实的进度和结果。

(四)异议复核(《规定》第十二条)。申请人对核实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结果将及时反馈申请人。复核后符合参加拍卖条件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额度证明有效期

原《规定》的客车额度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考虑到不少市民选车、订车到提车的周期较长,此次修订在《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将客车额度证明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年;同时在《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中明确,在用客车额度证明材料有效期也同步调整为1年。有效期内可以凭客车额度证明办理机动车登记相关手续。

五、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的后果

在《规定》第二十六条中明确,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额度证明材料的,取消其参加拍卖资格、收回已取得的额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发生前述情形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参加拍卖申请,相关信息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六、其他限制条件

根据不同情况,在原有的“个人和单位客车额度自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的基础上,在《规定》中又新增了一些限制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是在《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明确,在用客车额度在父母子女、配偶之间流转的,流入方应当符合《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参加拍卖主体资格条件,且流出方3年内不得申请参加拍卖;

二是在《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明确,在用客车额度持有人将客车额度委托拍卖后,3年内不得申请参加拍卖。

七、已经持有效标书的情况

《规定》发布前已经取得标书且标书尚在有效期内的竞买人可以继续参加拍卖;标书有效期届满后,按《规定》执行。

八、关于《规定》的实施时间

《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自2016年7月19日起施行,但自发布之日起办理个人客车额度拍卖登记和在用客车额度直接流转手续的执行《规定》,并按照新的资格条件进行信息核实和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