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继续实施的评估报告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3-04

《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沪交水〔2015222号,以下简称《规定》)2015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0228日止。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规定》进行评估。经评估,《规定》需继续实施,评估报告如下:

一、关于《规定》五年实施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我们制定颁布了规范性文件《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条例和部令增加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区内储存项目的监管职责,因此需要结合上海港实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港内储存管理提出细化要求《规定》第一条为上位法依据;第二条至第三条主要规范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场的建设及资质要求;第四条至第八条主要规范危险货物集装箱在港内堆存的检查、记录、堆码、隔离、降温等安全措施;第九条至第十条主要规范不同等级危险货物集装箱在港内存放的时限;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主要规范港口经营人的转栈储存行为。

规定实施五年来,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运转总体安全、稳定、有序2015以来,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吞吐量持续稳步增长,从2015年的73.4TEU增长至2019年的80.1TEU,年均增长率1.7%。特别是在2015年“天津812”事故发生后,对港区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存中转的安全生产以及管理部门监管提出更高要求。《规定》对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的安全作业做出全面规范,有效化解了港内堆场的堆存压力和安全压力,五年来港内堆场未发生一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规定》对未按规定提取的货物实施转栈储存进行了规范,也释放了港区的堆存能力,并较好地兼顾了货主、码头、堆场三方面的权益

二、关于继续实施《规定》的必要性

随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推进,以及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扩大,上海港的外贸进出口呈现逐年走高的趋势。其中货值较高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在外贸进出口中占有相当比例,预计未来几年仍将保持一定的高位增长态势。但目前危险货物港内堆场的面积基本恒定要化解货物周转量增加而产生的堆存压力和安全压力,需要有明确的规定来规范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港内堆场作业行为,以加快堆场周转率,确保集装箱安全存储。

作为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的重要方式,现《规定》对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安全作业作出了全面规范,有助于提高港内堆存作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从过去几年的实施效果看,有必要通过继续实施《规定》,严格要求港口经营人的堆码、隔离、降温、转栈等措施,以保障港堆场的安全作业。

三、关于《规定》上位法修订情况

《规定》的上位法《上海港口条例》于2015723日第二次修正、《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于2017829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以及20191128日修正,修改调整的相关内容并未涉及《规定》的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