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解读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7-22

为了加强本市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保障地方铁路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交通委制定了《上海市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

20211月份开始,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2019年、2020年开展高铁、普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工作经验,启动《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3月,在多轮调研讨论及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管理规定》初稿。4月,书面征求了市规资源局、浦东新区建交委、闵行区交通委、申铁投资有限公司、申通地铁集团公司等单位意见。425在市交通委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上海市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15条,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规定了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安全保护区划定等内容。

关于地方铁路。根据《铁路法》规定,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建设中的机场联络线、嘉闵线、两港快线等作为地方铁路进行管理。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管理。

关于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划定。《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划定原则和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由于国家规定主要针对地面段铁路,未对铁路隧道和地下段的安全保护区作出规定,而本市地方铁路存在大量隧道段,为更好地保障铁路安全,《上海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做了补充,铁路线路位于地下的,从地下车站、隧道外边线外侧起向外的五十米区域,纳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在实际管理中,将结合本市铁路安全实际,以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具体公告及线路建成后设立的标桩范围为准。

第二部分:办理程序(第五条至第九条),主要规定了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应当征得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的作业类型、安全技术论证受理、安全技术论证期限和要求、备案和评估、签订安全协议等内容。

关于安全保护区作业管理程序。上位法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需征得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实践中国家铁路普遍采取技术审查或者技术论证作为征得同意的形式。《管理规定》对本市地方铁路安全保护区内作业征得同意的形式也作出说明,即作业单位应当向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所要求的相关资料进行技术论证。作业单位应当将作业方案报市交通委备案,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安全协议。除上述程序外,为平衡双方的权责关系,增加透明度和规范性,本规定根据上位法明确,当作业方案存在较大风险等情况的,市交通委在备案阶段可以组织有关部门、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对作业方案进行技术评估。

第三部分:管理要求(第十条至第十四条):主要规定了现场安全监督和巡查、出具现场安全监督报告、建立档案、责任移交、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要求。

关于作业现场安全监督和巡查。为掌握安全保护区内作业对铁路安全影响情况,有必要建立现场安全监督和巡查制度,《管理规定》明确相关安全保障工作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通过制定作业项目现场安全监督方案、派员对现场实行安全监督、日常巡查等方式予以实施,作业项目竣工后还应当出具作业项目现场安全监督情况报告。

第四部分:附则部分(第十五条),主要规定了本规定的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