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文号:沪交办〔2022〕534 号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9-05 17:10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局,委、局属各相关单位,委机关各相关处室: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1号,以下简称《规定》)202241日起施行。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为全面做好《规定》贯彻落实工作,提升我市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宣传

推进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群众关注度高的工作。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我市公路、水路行业监管机构、公共交通企业学习《规定》,准确把握和理解《规定》内容,确保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落实落地。要依托网站、新媒体以及交通运输场站、运输工具等渠道加强宣传,促进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知情、参与、监督,为推进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营造浓厚氛围。

二、明确职责,加强市区联动

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实施我市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委(港务监管处)负责实施市级主管的水路旅客班轮、港口客运站运营企业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路旅客班轮、港口客运站运营企业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委(轨道交通处)负责实施市级主管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局负责实施市级主管的城市公共交通、道路班车客运、道路客运站运营企业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道路班车客运、道路客运站运营企业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道路班车客运、道路客运站、水路旅客班轮、港口客运站运营企业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

三、健全制度,加强指导监督

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上述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各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发布流程、审核程序等,对照《规定》要求细化企业信息公开的方式、内容、时限、渠道,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优化调整;结合现行有关制度建立本部门处理社会公众对我市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的申诉处理工作制度明确受理范围、受理机构、受理渠道、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依法受理社会公众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的申诉。

四、注重管理,加强机制建设

(一)强化检查督查。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检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要综合运用专题评估、检查抽查等方式持续加强和改进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未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二)规范信息公开。交通委将在门户网站建立专栏,明确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路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见附件3),归集展示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情况916日前各单位(部门)相关主体清单信息办公室。

(三)实施年度考核。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局应在每年1225日前,向市交通委书面报告该年度实施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在《规定》贯彻落实工作中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市交通委办公室何熊23115126

 

附件:1.《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1号)

2. 上海市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申诉处理工作制度(试行)

3. 公路、水路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样表)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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