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份案例反馈三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10-11

编号  沪交群(2019)邮0621号      受理时间  2019-09-27   回复时间  2019-10-11

事由  咨询沪牌拍卖资格审查与申请人交通违法时间关系的相关问题。

处理过程与结果

《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五款: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不存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前述违法行为记录包括:(一)累计积分达到12分;(二)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安全违法行为;(三)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上述两项条款,“一年内违法”指在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算连续12个月内,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已作出相应次数或者种类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积分,且累加积分分值客观上达到12分(该分值的累加不考虑记分周期届满积分清除等因素)。 
      结合来信提问,信中所述违法记录均以发生时间为准,无论处理与否;并且行驶证上发生的交通违法记录均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无论所有人何时缴纳相关罚款。 
      另外,中心有责任就《拍卖规定》涉及的交通违法记录进行解释说明;但交通违法记录的产生和实际归属问题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范畴,若有疑问,可向该部门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