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份案例反馈四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10-19

编号  沪交群(2019)邮0658号    受理时间  2019-10-06   回复时间  2019-10-19

事由  反映关于机动车额度业务办结凭证过期相关问题。

处理过程与结果

    根据《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沪府发〔2016〕37号,以下简称《拍卖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若干要求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43号)等规定,个人和单位通过参加拍卖取得的新增客车额度证明或者向公安机关车管部门申请办理车辆注销、转移、失窃等手续取得的在用客车额度证明材料有效期均为1年,有效期内,可凭额度证明办理机动车登记相关手续。 
    《拍卖规定》于2016年7月19日起施行,在《拍卖规定》施行前取得的额度证明,有效期从2016年7月19日起算;在《拍卖规定》施行后取得的额度证明,其中新增额度证明有效期以额度证明上载明的日期为准,在用额度证明有效期从取得之日起算。 
    额度证明超过有效期的,持有人不能以此办理机动车登记相关手续。持有人可以在超过有效期后2年内,将客车额度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持有人在前述期限内仍不委托拍卖的,不再享有委托拍卖的权利。 
    根据信访人所述“2015年10月取得《机动车额度业务办结凭证》”。按照上述规定,该“办结凭证”(在用客车额度证明)有效期起算时间为2016年7月19日,有效期终止时间为2017年7月19日,委托拍卖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19日。故该“办结凭证”(在用客车额度证明)已超过有效期和委托拍卖期限,不能办理机动车登记相关手续,且不再享有委托拍卖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