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实施限时减免停车费用规定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8-22

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管局、市道路运输局、市残联

关于印发《本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实施限时减免停车费用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本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实施限时减免停车费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交通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道路运输局  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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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实施限时减免停车费用规定

为方便本市残疾人交通出行,提升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营造尊重、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根据《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实施限时减免停车费用事项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指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是指依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在下肢残疾人名下的机动车,且下肢残疾人车主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体由残疾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残联事务受理点提出申请,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信息甄别核实。

二、本规定所称的限时减免停车费用的适用条件:下肢残疾人驾驶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机动车,在支付停车费用的同时主动出示本人残疾人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经相关公共停车场(库)核验符合条件的,予以减免停车费用。

三、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名单另行发布,适时更新)应当做好限时减免停车费用的实施工作,对下肢残疾人驾驶本人名下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支付停车费用时予以限时减免。

倡导和鼓励其他非政府出资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减免停车费用。

四、限时减免方式:每日(0:00-24:00)首次进入相关公共停车场(库)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车首4小时免费;超过4小时的部分,按照所在停车场(库)收费标准计收停车费用。

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车费用的减免力度。

五、相关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出入口及收费处醒目位置设置限时减免及其具体标准的显著标志标识,并在“上海停车”APP、微信小程序内进行标注显示。停车场管理者对于违规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要求其立即驶离或者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对拒不驶离或者强行停车,扰乱停车场公共秩序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六、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做好对残疾人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其掌握减免政策和适用范围,引导残疾人文明出行,规范停车。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做好车辆信息登记汇总工作,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相关信息通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一旦发现伪造证件、转让牌证、利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违法经营、出租或者出借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等行为,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公安部门确认后,取消其减免停车费用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七、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的管理,督促落实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车费用减免事项,适时评估实施效果。

八、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执行限时减免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九、有关用语含义:

本规定所指机动车指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不包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属于非机动车。

本规定所指驾驶证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本规定自20238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7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