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交通行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交通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信息公开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权利。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交通行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有关政府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第四条 发布政府信息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委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委分管领导担任。委办公室、法规处、社会宣传处、科技信息处、组织人事处、委行政服务中心、驻委纪检组为小组成员部门。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统筹全委信息公开工作;
(二)协调研究重大、疑难依申请公开项目的处理工作;
(三)组织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四)其他与信息公开有关的领导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政务公开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委政务公开办),由委办公室负责人任主任,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派员参加。
委信息公开办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政务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二)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
(三)组织、协调委各内设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四)组织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的办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委保密部门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指导、督促委各内设部门做好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
(七)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八)指导、监督委属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九)其他与政务公开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交通行业规范性文件;
(三)交通行业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交通行业标准、规范;
(五)交通行业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交通行业规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
(七)重大交通行业建设项目批准、实施情况;
(八)交通行业统计信息;
(九)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突发交通行业公共事件的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与处置;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交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要说明信息来源及保密审查意见,报市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已经解密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及时、有效、节约和易获取、易认知的原则,按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政府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范围,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做好主动公开工作。其中:
(一)公文类
按照发文流程,由相关部门进行内容审核,再由委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必要时由相关部门进行专业性审核后,在委网站公开。
(二)新闻类
由委社会宣传处审核并采取适当形式公开。
(三)其他类
便民服务类等信息,由制作部门负责人审核,需公开的信息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报委办公室备案,由相应网站运维团队对数据库及网站上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维护。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各相关部门对公开的信息及时更新和维护。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委政务公开办应当编制、公布委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五章 政务公开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邮寄,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仅对申请人本人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第十五条 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当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予以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六条 委政务公开办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部门办理,该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委政务公开办。
如涉及多个部门,则由主办部门牵头,会同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委政务公开办。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委政务公开办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委政务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在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市交通委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抄录。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 根据本办法或者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公开、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条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要求,定期对委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委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委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所占分值权重不低于4%。
第二十三条 委政务公开办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