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工可调整、专项规划等前期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12-26

各有关单位:

2015年我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规范了项目前期工作计划、项建书和工可转报流程。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前期工作精细化、标准化管理要求,现对市级交通基础设施新、改、扩(拓)建项目工可调整、工可补正和专项规划等前期工作明确以下要求:

一、工可报告调整

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地点、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总体方案实施。若经充分研究论证,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总体方案的,项目法人应组织咨询单位编制调整报告,并按照原程序重新上报至市交通委,由市交通委转报。

调整报告重点分析调整的理由和必要性、调整内容和方案的合理性以及投资调整对比分析等内容,根据调整幅度大小分为两类:

(一)涉及主要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总体方案的重大调整,我委将重新组织专家预审和市、区部门意见征询后转报。

(二)主要涉及材料、人工和机械价格、相关费率、环保费用、征地动迁和管线搬迁前期费用等的非重大调整,项目法人凭正式盖章的初步设计评估报告,按原程序上报后,我委将简化转报程序。

二、项建书和工可评估补正

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项建书和工可评估单位做好项目评估工作,若评估单位书面发函要求补充论证时,根据补正要求分为两种情况:

(一)补正内容涉及主要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总体方案的重大调整,项目法人应组织咨询单位根据补充要求充分论证,并将补充论证结论和补充报告书面报送市交通委,市交通委将会同市、区相关部门、专家进行专题研究,根据研究情况由市交通委推进办出具项目前期工作确认函,项目法人根据确认函将补充材料提交至评估单位。

(二)补正内容不涉及主要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总体方案调整的非重大调整,项目法人组织咨询单位完成补充报告后书面报送市交通委,由市交通委推进办出具项目前期工作确认函,项目法人根据确认函将补充材料提交至工可评估单位。

三、专项规划公示和转报

项目专项规划由我委授权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的,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年度计划按时、保质完成专项规划编制。

待专项规划方案稳定后,由项目法人将公示规划方案书面报送至市交通委,市交通委推进办经综合平衡后出具项目前期工作确认函,项目法人根据确认函要求按时将规划方案在项目法人官方网站上公示,形成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说明,并根据相关意见对规划方案进行深化完善。

项目法人完成专项规划编制后,将盖章的专项规划文本上报市交通委,市交通委将组织专项规划专家预审和市、区部门意见征询等工作,项目法人根据专家预审和部门意见完善专项规划方案后,由交通委转报。

项目法人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时,公示和上报的规划方案必须与项建书和工可方案做好衔接,避免产生矛盾或不可实施的问题。

专项规划经批准后,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专项规划批复组织实施。若经研究确需对已批专项规划做较大调整的,应按照原程序重新上报。

由市交通委转报的区属项目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