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所辖港口和通航水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文号:沪交港〔2020〕25 号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4-13 17:27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委、市政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结合近期疫情态势和重点,经研究现同步调整本市所辖港口和通航水域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具体通告如下:

一、港口货运企业应提前24小时向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报送作业船舶信息、拟换班中国籍船员健康信息等。船舶在港期间应当尽量采取电子化方式,避免船岸人员直接接触;安排人员值守,准确记录上下船人员的身份信息、上下船事由、联系方式和接触人员情况,确保信息可追溯。

二、拟进入上海港作业的国际航行船舶,进港前或在港期间应将船员健康异常情况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靠港期间,未经海关、边检许可,船上人员不得下船。

三、靠港作业的境外来沪船舶,应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境外来沪船舶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暂停外国籍船舶在我国港口更换外国籍船员,原则上不允许外国籍船员在上海港下船登陆和上船换班。拟安排中国籍船员换班的船舶,应严格执行本市船员换班管理有关规定。

四、国内航行船舶靠港作业期间,要减少船员不必要的上下船,如需船员换班的,船方应提前将相关换班船员信息告知码头作业单位,所有人员在进出港区及上下船时须出示健康码并接受体温测试。

五、继续做好本市水路旅客运输站点(售票间、检票口、候船室等)和船舶等公共区域及相关设备设施的通风、消毒等防疫工作。所有进站人员须佩戴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浦江游览、崇明“三岛”、省际客运站等须再出示健康码。继续暂停进出上海港的邮轮运输业务以及所有国际航运客货航线载客业务。

六、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救助、顶推拖带以及船舶供应等港航辅助业务的港口企业和船舶应参照港口货运企业、船舶防疫工作要求执行。

七、加强本市所辖港口和通航水域卫生防疫工作宣传,及时更新公共卫生要求和疫情防控信息。

八、疫情防控期间,港口行政管理、海事、公安部门应加强联防联控,依托“上海市口岸信息共享联络机制”,及时共享入境客货运船舶及人员等信息,做好一线执法人员自身防护,强化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港口和船舶无证运营、随意靠泊、货运船舶违规载客以及各类虚报、瞒报、漏报相关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所辖港口和通航水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沪交港〔202010号)同时废止。

 

 

 

市交通委          上海海事局          市公安局

○二○年四月十三日


  •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