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沪交港函〔2020〕480 号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7-02 11:05

 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市港航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20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094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自即日起至815日,集中开展本市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安排

(一)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

1、核查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等有关政策法规。

2、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截至20191231日在本市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

1)在本市注册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及辅助业务经营者;

2)在沪中央航运企业,部属打捞局相关企业。

3、核查内容

1)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保持情况;

2)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备案情况;

(3)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情况(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母公司通过前述三种方式引入外资等情况);
  (4)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经营行为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5)经营者对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核查工作流程

1)经营者(含在沪中央航运企业、部属打捞局及其所属航运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0年度核查报告书》(交办水函〔2020943号附件1),并向市港航中心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核查报告书纸质版、电子版。经营者还应根据上述核查内容提交其他有关材料。

2)核查期间,原核发的《船舶年审合格证》可延续使用至2020831日。

3)对拒不接受核查的企业,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理,并按《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办水〔2017128号)要求,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进行管理。对难以取得联系的经营者,将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尚在整改期或整改到期尚未复查处理的不得重复下达,下同),如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

4)市港航中心应当对接受核查的经营者出具核查意见。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在《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上签署核验记录并加盖年度核验章,为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发放《船舶年审合格证》。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或有营运船舶不符合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以及有营运船舶未参加年度核查的企业,应当加注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核验记录,在《核查报告书》上签署限期整改的意见、加盖公章,并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对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立即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对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营运资质条件的船舶,应当报有证书配发权限的部门撤销其船舶营运证件。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
  1、核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4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2、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截至20191231日,持有有效《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备案的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
  3、核查内容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资质保持情况;
  (2)经营者自有和控制船舶运力情况;
  (32019年度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的经营状况以及违规违章记录;
  (4)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4、核查工作流程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含中央航运企业及分公司,下同)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港航中心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见交办水函〔2020943号附件7)、《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见交办水函〔2020943号附件8,自有、控股和光租的方便旗船应纳入船舶统计口径,不统计期租船舶)及相应的电子版材料。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还应提交《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符合要求的提单样张、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委托管理的,提供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及委托管理合同)、拥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提供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出具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三年以上国际海上运输或海务机务工作经历或任职资历证明,并将上述材料与船员服务簿比对,核查企业岸基是否有海务和机务管理人员)和中国籍船舶配备情况的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可为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市交通委组织市港航中心对本市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进行上门现场核查。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出具经营资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出具经营资质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并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一份留企业存档。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二、核查工作组织

市交通委负责统筹本市核查工作,市港航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核查工作,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市港航中心应根据本市水路运输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核查工作方案并报市交通委统筹,加强区核查工作指导,严密组织实施,市交通委对核查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三、核查工作要求
  (一)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市港航中心要高度重视年度核查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周密组织,明确重点,强化对经营资质的监督检查,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纪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核查中涉及的经营者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二)各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年度核查档案,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并将本辖区核查工作小结和汇总表以书面形式报市港航发展中心,核查工作小结及附件相关表格电子版(每个经营者需建立一个独立的电子文档)。

(三)市港航中心要建立年度核查工作督查制度,指导、督促各区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开展相关工作,按时汇总材料并报市交通委,市交通委将对核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各区交通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人,在人力和物力等方面要给予必要的保障。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年度核查工作和未及时上报有关统计信息的管理部门及核查人员,将给予通报批评。

(四)市港航中心要认真做好年度核查基础信息的收集汇总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行业诚信体系,并于2020825日前以书面及电子版形式上报核查工作总结及相关表格。

(五)要统筹安排检查计划,对兼营国际、国内船舶运输业务的经营者原则上要安排同一天上门核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核查效率。

《关于开展2020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0943号)链接:http://xxgk.mot.gov.cn/jigou/syj/202006/t20200622_3397702.html
  

 

2020630日        

 

(市港航中心联系人:姜卓俊,电话:33661147,邮箱:hwcygk@126.com

市交通委联系人:王鹏,电话:23115341,传真:830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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