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港航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沪交港函〔2020〕762 号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10-15 17:21

各区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执法总队、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为确保本市水上交通安全运行,按照交通运输部、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特制定《上海市港航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上海市港航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二○年十月十三日

上海市港航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港航安全专项整治,根据《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和《上海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港口航运行业安全风险特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行动全面摸清港口航运行业薄弱环节,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扎实推进港航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覆盖本市100%港口经营企业和水路运输企业,重点对行业内涉及危险货物和客运的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治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夯实本市水上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基础,防范重特大事故,保障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责任体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边界,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权责清单,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严防失控漏管,细化履职行为规范,推动行业安全监管规范化标准化。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落实责任,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管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及使用,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技术能力培训,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着力补齐安全生产能力短板。(责任部门:委港监处、区交通主管部门、委执法总队、市港航中心)

(二)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治理

1、开展危险货物港口运营安全治理。严格危险货物经营管理,严肃查处无证、无资质、超经营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严格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对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或操作规程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或未按规定作业的,对企业危险货物装卸储运设施检验维护不力、管理系统落后、消防设施维修更新不及时、安全标志标识缺失、作业人员个体防护装备器材配备不足、安全设施陈旧老化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责令立即整改。严格港口危险货物申报管理,严厉查处未按规定申报,将危险货物瞒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的违法行为。重点检查危险品库场、罐区、管线及其他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要求,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检查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检查企业应急预案针对性、操作性及定期演练情况。加强节假日、汛期、高温季节等特定时段港口运营安全预警预判,风险防控,完善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落实必要的港口安全保障措施。(责任部门:委港监处、区交通主管部门、委执法总队、市港航中心)

2、开展水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治理。抓好水上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和营运资质的动态跟踪管理,不满足营运资质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取消经营资质。严格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管理,查处未按规定申报或将危险货物瞒报、谎报为普通货物的违法行为。严格船舶安全和作业管理,重点对辖区到港(含港内作业)危险货物船舶结构、货物控制、作业系统进行检查,督促辖区港航企业严格落实“船/岸检查表”制度。加强对内河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相关涉危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是否配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消防、救生及防污染等设备设施,船员是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是否能熟练使用上述设备设施,液货船装卸/过驳、残油污水接收、船舶修造/拆解等涉危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等落实情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装载高污染风险货物或剧毒品的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责任部门:委港监处、区交通主管部门、委执法总队、市港航中心)

3、开展水上客运专项整治。覆盖本市轮渡、浦江游览、三岛客运等水上客运行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包括码头、船舶、售票和候船场所等。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经营资质条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健全;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是否落实;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并符合安全标准;应对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客流高峰时段组织方案是否完备和有效;是否严格执行客船恶劣天气条件下禁限航规定;码头、通道、候船区、售票区等现场秩序是否畅通有序;相关从业人员安全岗位职责、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备操作技能是否掌握具备。(责任部门:委港监处、区交通主管部门、委执法总队、市港航中心)

(三)加强港航安全生产源头管理。

1.加强港口建设项目源头管理。严格落实港口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和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制度,按要求定期开展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实施安全容量总量控制。对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装卸、储存的港口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港口危险货物企业严格落实安全防护距离有关要求,涉及爆炸性物质的储存设施及其他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要立即整改,如果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停止使用。(责任部门:委建设处、区交通主管部门、委质监站、委执法总队、市港航中心)

2.强化水路运输企业准入管理。强化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严把企业经营资质准入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换发时,严格审查船舶相关登记、检验、安全管理等证书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有效性,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发证。强化水路运输管理制度落实,认真执行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督促企业依法开展信息登记、保存和货物检查,深入开展国内水路运输年度核查,加强信息共享力度。(责任部门:委港监处、区交通主管部门、市港航中心)

3.完善水上交通安全执法制度和程序。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实现安全监管信息互通共享,消除监管盲区和监管漏洞,解决交叉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责任部门:区交通主管部门、委执法总队)

三、时间安排

202010月至2022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10月)。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深化专项治理行动的具体落实方案,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和总体工作目标,细化内容、实化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到人。

(二)排查整治(202011月至12月)。各相关单位要对本地区、本企业领域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各相关单位要动态更新整治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港航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相关单位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分析,大力推广港口航运行业安全整治经验做法,及时形成并推广制度性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工作机制,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工作督导。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工作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结合相关督查检查的统一部署,适时对企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确保本市港航安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手段,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重点任务的进展,及时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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