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通报
索取号:002421191K/2024-00043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客〔2024〕528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发布道路运输市场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通报
委属相关单位,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行业协会,各相关市场主体:
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管理实施细则》(沪道运行规〔2023〕4号)、《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行为清单的通知》(沪道运客〔2023〕19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发布本批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关情况如下:
一、新增失信情况
本批名单新增法人类失信主体450家,其中,道路货运企业388家,道路客运企业22家,客运出租及汽车租赁企业30家,机动车维修企业9家,地面公交企业1家。法人失信行为主要集中在“超限运输”以及“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等方面,分别涉及企业357家、46家,分别占总数的79.3%和10.2%。新增失信从业人员30名,失信行为主要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标准收费、扰乱营业站点秩序、暴力抗法以及道路货运人员指使、强令驾驶人超限运输等。
二、监管措施
严重失信主体将不再适用道路运输重点领域行政审批承诺期限、不再享受告知承诺等行政许可便民措施,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纳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等。市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信用修复完成前不得实施运价浮动。各失信名单应用单位,可通过上海交通网“信用公示”栏、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失信详情,并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用车项目招标、融资授信、重点监管、政策限制等方面,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三、移出条件
本批名单有效期为2年,之前已被列入失信名单的,重新计算有效期限。希望各失信主体尽快采取整改措施,积极自我纠错,按照《关于完善本市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沪道运客〔2020〕150号)修复失信记录,重塑信用。
四、救济途径
严重失信主体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也可以在知道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知道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上海市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法人类)
2.上海市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业从业人员)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