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沪交行规〔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经评估,《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沪交水〔2015〕222号)需继续实施,经2020年2月28日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2月28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沪交行规〔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经评估,《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沪交水〔2015〕222号)需继续实施,经2020年2月28日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2月28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