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9

索取号:002421191K/2021-00056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行规〔2021〕11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施行时间:2021-11-19 有效期至:2025-12-31

沪交行规〔202111

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完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提高航运资源配置能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8号)的要求,制订了《上海市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二一十一十五

 

 

上海市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升现代航运服务能级,强化全球资源配置、科技创新策源、高端产业引领功能,依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1 8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上海市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创新资金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实施管理。

第三条 支持方向

(一)推动航运创新发展。是指鼓励先进技术在港口、航运、机场、航空、安全、环保等相关领域的创新应用,以及培育航运服务新模式等。

(二)鼓励参与国际事务治理。是指鼓励参与国际航运、航空相关的规则、标准、指数、合同范本或格式文本等的制定与推广应用。

(三)促进长三角港航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是指鼓励参与和支撑长三角港航业务一体化运营及实现信息互联互通等。

(四)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提供重要智力支持。是指鼓励企业、机构积极参与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难点、热点、创新点研究,推进航运中心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国际影响力和资源配置能力。

(五)其他支撑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的创新举措。

第四条 支持标准

本市每年通过组织专家评审,评选出近三年内已完成并取得成效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现代航运服务业创新示范项目(不超过3个)、鼓励项目(不超过3个)和潜力项目(不超过6个),以及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重大研究成果(不超过6个),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现代航运服务业创新示范项目,是指具有显著创新性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对航运中心及其相关产业发展贡献突出,或解决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难点问题取得突出成效,或具备显著创新性、在国内外引发重大良好效应的创新项目。对每个现代航运服务业创新示范项目,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二)现代航运服务业创新鼓励项目,是指具有较强创新性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对航运中心及相关产业创新发展起到引领作用,在相关业界发展产生良好反响的创新项目。对每个现代航运服务业创新鼓励项目,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三)现代航运服务业创新潜力项目,是指具有一定创新性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虽然尚未达到上述示范项目和鼓励项目标准,但在国内外相关领域公认具有相当发展潜力的创新项目。对每个现代航运服务业创新潜力项目给予15万元资金奖励。

(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重大研究成果,是指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难点、热点、创新点等内容相关,并具有较高研究水平、较好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对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第五条 预算申请

每年9月底前,市交通委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编制下一年度服务业创新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申请。

第六条 项目评审和资金拨付

(一)市交通委于每年二季度在政府网站公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时间等要求,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市交通委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三)市财政局依据最终评审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七条 审计监督和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按照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委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资金使用情况纳入信息公开范围,市交通委负责公开资金支持项目的有关信息。

第八条 责任追究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涉及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以及有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财政纪律的,取消该单位获得资金的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11119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对于自202111日起发生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参照适用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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