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取号:002421191K/2022-00012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行规〔2022〕4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施行时间:2022-04-15 有效期至:2025-12-31
浦东新区、徐汇区、静安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奉贤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应急局
上海市绿化市容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二○二二年三月二日
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
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21]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单位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9号)等规定,建立长效治理机制,持续消除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推动铁路安全生产和高质量发展,确保城市安全有序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要求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一)组织专题学习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清醒认识维护铁路沿线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以及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国家部委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注重标本兼治,主动对标对表决策部署,高质量推进治理工作,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做到“两个维护”。
二、加强组织领导
(二)健全工作机制
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构建政府主导、部门指导、企业负责、路地协同、多方共治的工作格局。
进一步完善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推进领导小组领导下的铁路安全隐患综合治理专项工作组机制。市交通委、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为组长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为副组长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屋管理局、市道路运输局、市通信管理局和铁路沿线浦东新区、徐汇、静安、普陀、虹口、杨浦、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区政府为成员单位。专项工作组要加强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的分析研判和统筹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治理长效机制,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专项工作组确定的工作任务,畅通信息沟通渠道,联合检查重点问题隐患,主动整改职责内有关问题,积极配合其他单位消除隐患。
沿线各区政府承担属地治理责任。要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层级责任,保障经费投入,统一协调做好本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按照《关于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实施指导意见》(国铁安监[2021]6号)《上海市铁路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双段长”责任制实施方案》(沪精推办[2020]1号)要求,沿线各区及街镇要组建铁路安全隐患综合治理专项工作组,明确牵头部门和成员单位,承担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整治、示范段建设和“双段长”责任制日常管理等工作。发挥“双段长”责任制在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区牵头部门会同铁路运输企业设置“双段长”责任制办公室,落实巡查制度,妥善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隐患,难以处置的报市专项工作组。发挥区护路联防机制作用,组织专兼职护路队伍加强巡查,及时化解涉及铁路矛盾纠纷,坚决打击破坏铁路设施和危害乘客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全面净化铁路沿线安全环境。
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产权范围内治理责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当发现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时,按照问题性质及时主动向沿线“双段长”责任制办公室、护路联防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做好治理工作,按要求完成职责内治理任务。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承担专业监管责任,对治理工作各项制度加强协调督促,依法依规严格监管执法。
(三)锚定目标任务
本市铁路沿线主要存在硬飘浮物、软飘浮物、树植隐患、倒落隐患、堆放隐患、上跨并行隐患、河道桥梁隐患、危险物品、违法施工、违法取水、违法排放、违建违占、危害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非法通行、非法烧荒、放养牲畜、开采爆破等安全隐患,要通过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完善“双段长”责任制和护路联防工作机制。组织铁路沿线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回头看”,组织铁路沿线违建违占、道口“平改立”、公铁水交汇地段桥梁安全防护等重难点问题合力攻坚行动和存量隐患集中治理销号行动,完成本市铁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各项任务。“十四五”期间,本市初步建立具备现代化治理水平的铁路沿线安全治理体系,实施常态化管理、动态隐患清零,推动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持续向好。
三、落实重点工作
(四)推进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和确定铁路沿线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工作
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桥下用地纳入有关规划统筹安排。在完成既有国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公告工作基础上,对新建、改建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各区政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组织区相关部门划定并公告;铁路运输企业要及时提供线路平面图、在沿线设立好标桩,将相关信息录入市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并落图。依法确定铁路沿线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落实禁采区、限采区相关管理要求。
(五)全面加强沿线违法行为监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有关规划建设、监管执法、应急处置等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铁路沿线保护范围内非法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采石采矿、河道采砂等行为。依法查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擅自建造建(构)筑物、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堆放悬挂物品、上跨下穿管线、施工作业、消纳渣土、堆放垃圾、私设道口或者平过道,以及盗割铁路器材、破坏防护设施等违法行为。
(六)实施轻质物体隐患整治
对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彩钢瓦、石棉瓦、树脂瓦、简易房、塑料薄膜、防尘网、广告牌等轻质物体,要制定针对性整治方案,实行闭环销号管理。违法彩钢板建筑等设施应依法予以拆除,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人和实际管理人应按标准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大风天气条件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七)提高公铁水并行交汇地段道口、桥梁等交通设施防护能力
持续开展防护设备不良整治,建立完善铁路运输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航道管理部门的联动机制,做好道口、桥梁等重要交通设施及周边区域防护设施维修养护和巡查看守。
1. 公安和交通等部门开展机动车、船舶在公铁并行交汇地段、桥区水域超速、超载、追越、掉头等违法驾驶行为的整治。加强对通过车辆、船舶、非机动车和行人的教育管理,避免发生碰撞造成事故。
2. 加强铁路线路封闭防护管理。对时速120公里以上线路实施全封闭,及时发现和封堵各类线路防护栅栏缺口,加大人行通道、便道建设。噪声影响超出有关标准的,统筹考虑建设隔声屏障。
3. 加快推进铁路道口“平改立”工作。认真落实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区分类别、分步整治的原则,结合工程建设、城市更新推进落实,优先实施旅客列车径路、机动车繁忙道口改造工程。未改造前,要加强铁路平交道口安全防护和看守,完善安全隐患治理和风险防范措施。
4. 加强跨航道铁路桥梁防护。重点开展高等级航道铁路桥梁安全风险自查和综合评估,研究整治方案和风险防控措施,加固提升桥梁防撞设施,完善桥区水域助航设施和桥梁及桥区水域相关标示设置。
5. 新建上跨铁路立交桥移交工作。立交桥建成后,由建设单位双方主管部门、被穿(跨)越线路产权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合格后,铁路建设单位同步办理移交。
6. 开展上跨铁路桥梁防抛网整治和移交工作。现有铁路管理的防抛网,铁路运输企业要主动对接,加快推进移交工作,对不满足移交条件的,整改合格后移交给公路、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明确的责任单位。新建或者改建上跨铁路桥梁要安装防抛网和规范附挂线缆,桥梁责任单位要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
四、提升治理能力
(八)加强督办考核
市相关部门要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平安上海建设、安全生产、文明城区等考核评价,抓好重点工作督查督办,并定期向市专项工作组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列为对沿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内容。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调查核实处理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依法从严处置和问责,防止问题隐患反弹。
(九)开展标准建设
针对行业安全标准不一致、排查整治不规范等问题,市专项工作组牵头组织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开展研究工作;相关单位按照职责,编制日常巡查、联合检查、整改评估、跟踪监督等工作指南和操作手册,实现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专业治理能力。
(十)强化智能监管
持续推进“双段长”责任制的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规范路地联动,实施闭环管理,通过智能化建设,提升安全监管能级。
(十一)提升应急能力
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开展涉及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应急预案评估修订工作,优化预防预警、应急准备、信息共享、协同处置、事故调查、事后处置等工作程序。铁路运输企业要完善与公安、交通、应急、水务、规划资源、气象等部门的突发事件报警联动机制,组织联合演练,增强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紧急情形应对处置工作的通知》,建立并运行110报警服务台与铁路值班电话情况互通机制。
(十二)抓好舆论宣传
政府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要结合“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充分运用站车设施、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强法治宣传和舆论引导,向市民群众普及保护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相关法规、政策知识和安全常识,宣传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的典型经验做法和示范段建设经验,深入铁路沿线学校、乡村、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开展爱路护路教育,提高社会公众铁路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社会共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