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靠泊船舶使用岸电扶持办法》的通知
文号:沪交行规〔2022〕6 号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7-01 15:34
施行时间:2022-09-01 有效期至: 2025-12-31


沪交行规202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岸电发展,提高靠港船舶岸电使用率,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制订了《上海市鼓励靠泊船舶使用岸电扶持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交通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鼓励靠泊船舶使用岸电扶持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鼓励岸电发展,提高靠港船舶岸电使用率,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鼓励靠泊船舶使用岸电,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的岸电是指船舶在码头靠泊期间,关闭船舶主引擎、辅助引擎等船用设备,转而使用的岸基供电专用电力设备以及为新能源船舶提供充电服务的岸基充电设施。

第三条(资金来源)

政策支持所涉及的补贴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纳入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预算。

鼓励岸电建设码头所在行政区给予配套政策支持。

第四条(岸电费用)

(一)国际集装箱码头、邮轮码头按下表向船舶收取岸电费用的,以此基准确定财政起补点。

年份

岸电费用

(单位:元/千瓦时)

2021-2022

0.2

2023-2025

0.3

(二)鼓励其他类别码头的岸电费用按照不高于用油发电成本的原则制定,收取岸电费用可参考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建议价格执行。

第五条(补贴标准)

岸电设施在申请运营补贴前,设备应当通过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或者认证,并按要求将岸电使用数据实时接入上海港岸电数据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

(一)国际集装箱码头、邮轮码头电费差价补贴

供电企业按相关电价目录向国际集装箱码头、邮轮码头收取的实际岸电电费总额,与靠港船舶向码头企业支付的岸电费用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其中,岸电电费仅指船舶使用岸电产生的电度电费,设备日常运转和供电损耗产生的电度电费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设施运行维护成本补贴

1.国际集装箱码头、邮轮码头岸电项目

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根据岸电供船的电量,设置分档补贴标准。单台岸电设施当年供船用电量达到补贴档位要求的,岸电设施运行维护成本补贴按该档位补贴标准乘以实际供船用电量计算。具体为:

补贴档位

补贴标准

(单位:元/千瓦时)

单台岸电设施当年供船用电量

(单位:万千瓦时)

第一档

0.4

用电量45

第二档

0.5

45<用电量90

第三档

0.6

90<用电量135

第四档

0.7

用电量>135

2.其他类别码头建设的标准化岸电项目和为新能源船舶提供充电服务的岸基充电设施项目

岸电设施以码头为单位开展考核,每年开展一次。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委托市级平台开展考核工作,结合考核情况,对岸电设施进行星级评价,并根据星级评价结果和设施属性进行差异化度电补贴。具体为:

设施属性

星级等级

星级要求

度电补贴标准(单位:元/千瓦时)

补贴上限

船舶水上服务区岸电设施

一星设施

停靠国际航线船舶码头的岸电设备应当符合国际岸电标准IEC80005要求,其他码头岸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内和本市岸电设施技术要求。设备通过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或者认证,并接入市级平台。平台在线率达到70%以上,用电船舶信息填报率达到80%以上。

0.3

单台套岸电设施年补贴上限为1000千瓦时/千瓦年,单个码头作业点的年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二星设施

满足一星设备要求的基础上,平台在线率达到85%以上,用电船舶信息填报率达到90%以上。

0.4

三星设施

满足二星设备要求的基础上,平台在线率达到90%以上,用电船舶信息填报率达到95%以上,具备与市级平台的互联支付功能。

0.5

非船舶水上服务区岸电设施和岸基充电设施

一星设施

岸电设施:停靠国际航线船舶码头的岸电设备应当符合国际岸电标准IEC80005要求,其他码头岸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内和本市岸电设施技术要求。设备通过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或者认证,并接入市级平台。平台在线率达到70%以上,用电船舶信息填报率达到80%以上。

充电设施:船用充电设施参照车用充电桩国标要求,设备应当按要求接入市级平台。设备在线率达到70%以上,用电船舶信息填报率达到80%以上。

0.2

岸电设施:单台套年补贴上限为2000千瓦时/千瓦年,单个码头作业点的年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充电设施:单台套补贴上限为2000千瓦时/千瓦年,不设单个码头作业点的年补贴上限。

二星设施

满足一星设备要求的基础上,平台在线率达到85%以上,用电船舶信息填报率达到90%以上。

0.3

三星设施

满足二星设备要求的基础上,平台在线率达到90%以上,用电船舶信息填报率达到95%以上。具备与市级平台的互联支付功能(停靠自有船舶内部结算的除外)。

0.4

第六条(申报流程)

(一)岸电运营企业按年度向市交通委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交通委收到申报材料后,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市交通委根据审核意见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于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市交通委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交通委向市节能减排办(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提出计划申请;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交通委组织复核后确定是否给予补贴。

(三)市节能减排办根据市交通委的用款申请,按有关资金管理流程向市交通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交通委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向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项目扶持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七条(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当保证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凡有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企业,追缴相应财政补贴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该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申报单位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信用状况良好(无不执行生效判决信息,无执行期内刑事判决信息)且纳税状况良好。

(三)申报单位能源管理机构健全,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明确能源管理机构,按时准确上报能耗数据,完成下达的用能指标,并履行备案手续。

第八条(工作经费)

市交通委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费用 纳入市交通委部门预算。审核费用支付标准为:高压岸电设备(按照JTS155分类的高压岸电设备)的运营补贴审核费用不超过1万元/台套;低压大容量岸电设备(按照JTS155分类的低压岸电设备且单台岸电设备额定容量≥800KVA)的运营补贴审核费用不超过0.5万元/台套,低压小容量岸电设备(按照JTS155分类的低压岸电设备且单台岸电设备额定容量<800KVA)和岸基充电设施的运营补贴审核费用不超过0.3万元/台套。

第九条(资金监督)

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由市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9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止。国际集装箱码头、邮轮码头岸电项目,其他类别码头泊位建设的标准化岸电项目,为新能源船舶提供充电服务的岸基充电设施项目可根据本办法申请自202111日起至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前发生的岸电运营补贴。

 

附件:《上海市鼓励靠泊船舶使用岸电扶持办法》绩效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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