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国三标准柴油机动车限制通行政策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3-17
索取号:002421191K/2023-00013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行规〔2023〕2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施行时间:2023-04-01 有效期至:2028-03-31
沪交行规〔2023〕2号
为有序推进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本市国三标准柴油机动车限制通行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2023年4月1日起,全天禁止国三柴油货运机动车辆在本市辖区内的所有道路上行驶。
二、自2024年7月1日起,全天禁止国三柴油客运机动车辆在本市S20外环高速以内的道路上(不含S20外环高速以及S20外环高速高架段投影下的地面道路)行驶。
三、违反通行规定的,由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本通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交通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本市国三标准柴油货运机动车限制通行政策的通告》(沪交科〔2020〕2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市交通委 市生态环境局 市公安局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