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002421191K/2025-00103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行规〔2025〕12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施行时间:2026-02-01 有效期至:2031-01-31
沪交行规〔2025〕12号
各有关单位:
经上海市交通委员会2025年第1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
上海市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本市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场)、道路货物运输(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除外)、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小微型客车租赁、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及出租汽车驾驶员(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下同),开展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信息采集、归集、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
本市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是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牵头推进考核结果发布和应用等工作。
区交通管理部门和经授权的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信息采集归集、考核结果发布和应用等工作。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委执法总队”)、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道运中心”)、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职业资格中心(以下简称“市交通委职业资格中心”)、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交通委指挥中心”)等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信息采集归集、异议处理,协助市交通委开展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
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和社会责任等。交通运输部对考核指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交通委制定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指标评分标准,并对外公布。
市交通委可以结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情况对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
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采用年度考核的方式。
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鼓励有条件的行业结合数字化应用开展实时考核。
第七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考核得分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级别,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交通运输部对考核等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采集和归集)
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依托统一的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开展。
道路运输各业务信息系统产生的考核信息,应当自动归集至信息平台,尚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可以先通过手动输入等方式归集信息。信息采集部门对采集归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报送质量信誉考核相关信息,信息采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已经掌握的考核信息,不再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另行报送。
第九条(质量信誉考核程序)
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市道运中心、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市交通委职业资格中心、市交通委指挥中心等相关单位于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信息采集归集工作。
市道运中心于4月底前汇总考核信息报市交通委确定初评结果后,在市交通委门户网站公示15天。
被考核的主体对初评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交通委提出。市交通委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作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答复。
市道运中心于5月底前汇总考核结果报市交通委,市交通委评定后于6月底前正式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部对考核程序和考核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新取得许可或新备案经营者、新取得许可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考核)
对新取得许可或者新备案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新取得许可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在经营或者从业满一个日历年度后,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首次考核周期为取得许可或者完成备案之日至考核年度的12月31日,并在质量信誉等级后注明“新许可经营者”“新备案经营者”或者“新许可出租汽车驾驶员”,自第二个考核年度开始直接标注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一条(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变更后的考核)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市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发生变更,需重新申请经营许可或者重新备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负责部门变更的,当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由新发放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应用)
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交通运输部对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应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
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采集和归集的信息应由信息采集和归集部门实行档案化管理,纸质材料保存不得低于5年,电子材料保存不得低于10年。
第十四条(参照执行)
区交通管理部门和经授权的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信息采集归集和相关程序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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