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的反馈意见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8-16

《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6月28日在上海市交通委外网公示,期间收到22条修改意见:

1、建议第三条“并对各区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指导”修改为“并对各区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机构予以指导”。

2、建议第十五条取消或简化从事码头设施、设备和机械维修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

3、建议将二十条“按码头靠泊能力配置相应的现场安全管理员和码头调度、作业人员”修改为“按码头靠泊能力配置相应的安全管理员和码头计划、作业人员”。

4、建议第三十条“港口经营人在港区作业时,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可能影响安全或者有碍航行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附件16),并负责清除。”改为:“并由承担主要责任方负责清除”。

5、建议第三条“市区内河港区”改为“市管内河港区”。

6、建议第三条“并对各区相关部门给予指导”改为“并对各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指导”

7、建议第三条“市区以外的各有关区港口和经授权的相关机构负责本辖区”改为“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授权的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

8、建议第四条“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改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9、建议第六条“市区内河港区”修改为“市管内河港区”。

10、建议第三十六条“告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改为“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1、建议第四十二条“应当两个人以上”改为“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12、建议第四十六条 “市区内河港区”改为“市管内河港区”。

13、建议第四、第六条合并作一条。

14、建议第五条、第六条合并作一条。

15、建议第七条删除“应当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中的“的”。

16、建议第八条“无法出具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要求的技术资料的”改为“申请人按规定必须提交的技术资料说明不足的”。

17、建议第十条提出的20个工作日,应当明确是法定时间规定。

18、建议第十一条明确《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19、建议第十二条的延续许可收件内容与一网通办公示内容一致。

20、建议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调换顺序。

21、建议第十条第二款附页中增加“港口区域的平面布置图”。

22、建议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去除“接受能力”表述。

我委将针对上述意见认真研究,综合吸收采纳合理化建议,感谢社会各界对上海交通发展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