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情况的反馈
关于《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情况的反馈
为建立健全本市交通行业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规范安全风险防控工作,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2025年11月28日至12月28日,市交通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对《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5年11月18日,市交通委邀请本市相关行业协会、部分企业(集团)开展《办法》意见征询会,听取《办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经统计,共收到社会各界建议7条。经认真分析研究,采纳2条,不予采纳5条,具体如下:
一、采纳意见2条
一是第六条(安责险保障)中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文字表述的建议,已采纳并修改。
二是第十五条(小微企业)中关于修改部分文字表述的建议,已采纳并修改。
二、不予采纳意见5条
一是第六条(安责险保障)中关于补充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核心功能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功能定位,《办法》对此不作重复规定。
二是第八条(风险分级)中关于增加“危害程度”作为安全风险等级评定标准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危害程度”已作为致险因素纳入“可能导致的后果”范畴。
三是第十条(风险管控)中关于完善“规范管理档案”的文字表述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企业档案管理规定》(2023年8月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和《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12年12月1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对企业的档案管理已作出明确要求,《办法》不再予以重复。
四是第十一条(风险报送)第一款第四项中关于明确安全生产数据报送要求的来源,以及精炼部分文字表述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相关内容与《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和文字表述保持一致。
五是第十二条(预警研判)中关于强调安全风险的上报单位、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以及完善文字表述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相关内容与《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要求和文字表述保持一致。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