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办事指南相关内容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1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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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办事指南调整内容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1.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办

事指南调整内容

2.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

新增、变更办事指南调整内容

3.《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调整内容

4.《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

营许可)调整内容

 

 

 

二○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办事指南调整内容

 

三、办理依据

2.修改如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5.删除“《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增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

增加“16.《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

四、办理机构

(一)2.审批权限中“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四类)”修改为“道路大型物件运输”

(三)3.修改为“依法获得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从事大型物件货物运输。”

五、审批条件

(一)(二)(三)项中“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修改为“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项中1“(2)车辆其他要求:...”修改为“(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总质量12吨(含)以上车辆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有效接入货运平台。”

删除“(三)3.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所有内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第一页“申请许可内容”中“大型物件运输()类□”修改为“大型物件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办事指南调整内容

 

三、办理依据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修改如下: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增加:1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

五、审批条件

“1.车辆技术要求:...”修改为“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中增加一项“5)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总质量12吨(含)以上车辆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有效接入货运平台。”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调整内容

 

一、审批依据

修改如下: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增加: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

二、法定条件

1.车辆技术要求:

修改如下:

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备注:上述调整内容包括道路普通货运(含搬场运输、货运出租)经营许可、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经营许可、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清障施救牵引)经营许可、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涉及到的相关内容。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道路大型物件运输

经营许可)调整内容

 

一、审批依据

删除5、《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

二、法定条件

修改如下: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总质量12吨(含)以上车辆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有效接入货运平台。

删除“(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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