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港口局、市物价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运输管理处:
现将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本市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实际,现就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价格管理形式
本市省际道路班车客运(包括加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物价局、市交通港口局制定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车辆基准运价,市运输管理处根据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车辆基准运价、计费里程、其他收费等规定核定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线路基准票价,经营者可在线路基准票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确定实际执行票价。
二、基准票价
(一)基准票价计算公式
根据《汽车运价规则》的规定,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线路基准票价=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车辆基准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计费里程+其他收费
(二)车辆基准运价
本市营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标准参照交通运输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执行。现行各类型、等级车辆基准运价,具体见下表:
上海市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车辆基准运价表(单位:元/人千米)
| 车型 |
车辆等级 |
基准运价 |
| 大型车 |
高三级 |
0.28 |
| 高二级 |
0.24 |
|
| 高一级 |
0.20 |
|
| 中 级 |
0.16 |
|
| 普通级 |
0.10 |
|
| 中型车 |
高二级 |
0.22 |
| 高一级 |
0.20 |
|
| 中 级 |
0.16 |
|
| 普通级 |
0.12 |
|
| 卧铺车 |
高三级 |
0.28 |
| 高二级 |
0.24 |
|
| 高一级 |
0.20 |
|
| 中 级 |
0.18 |
|
| 普通级 |
0.16 |
注:1、特大型客车基准运价参照同级大型车标准执行;
2、小型客车基准运价参照同级中型车标准执行。
(三)计费里程
计费里程按始发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其中,外环线以内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始发,以人民广场为起点,另加市区调节里程5千米计算;外环线以外客运站始发,以当地区(县)政府所在城区作为起点计算。
以上计费里程由市运输管理处按照合理走向原则核定。
水运段运输里程不计入计费里程。
(四)其他收费
1、车辆通行费
按“通行费标准×计费里程”计算。通行费标准:大中型坐席客车,每人千米0.04元;大型卧铺客车,每人千米0.045元;特大型客车、小型客车通行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特殊线路、特殊走向的车辆通行费计算标准可另行核定,具体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市运输管理处核准后公布执行。
2、渡轮摆渡费
客车渡轮摆渡费按车辆平均座位数的60%的比例计入票价。
3、旅客站务费
按照《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沪价公〔2000〕第338号)、《关于本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基本要求的通知》(沪价公〔2001〕第001号)、《关于道路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补充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5〕001号)的规定执行。
计费里程在30千米(含30千米)以内的,客运站应免收旅客站务费;旅游包车和定线客运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
三、行包运价
(一)计费行包范围
旅客携带行包免费重量:每张全票、优待票为10千克,每张儿童票为5千克。
旅客携带行包超出规定免费重量的部分,按行包计费标准收费。
(二)计费标准
1、重量标准:以千克为单位。重量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米折合1千克计重。
2、运价单位:以100千克千米为运价单位,不足或超过100千克计费行包,按实际重量比例进行折算。
3、运价标准:按不超过车辆基准运价2倍计算,具体由经营者自行制定。
计费行包运价不计入票价,由客运经营者按规定计价收取、开具凭证。
四、实际执行票价
(一)票价浮动
经营者可以根据经营成本、客运市场供需情况,在已公布的线路基准票价基础上实行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得超过30%。
客运班线实行票价浮动的,应提前2周在售票处(点)公布,并在公布前告知市运输管理处。
(二)票价临时调整
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的车辆类型等级、线路走向等发生临时性调整等情况的,经营者、客运站应及时更新线路基准票价和实际执行票价,并予以公布。
对调整前已出售的车票,低于新执行票价的,经营者或客运站不得补收票款差额;高于新执行票价的,应退还票款差额。
(三)配载客运站票价
配载客运站的票价按始发站的票价执行,其中票价内含的旅客站务费按核定的站级、收费标准执行。
五、票价核定、公布
(一)基准票价核定
1、现行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线路
现行线路由市运输管理处进行梳理,并重新核定班车的线路名称、计费里程、基准运价、通行费和其他收费项目。核定后的基准票价应由企业予以确认。
2、新开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线路
新开线路由市运输管理处在办理“省际道路客运班线新增”新增许可事项的同时,按上述现行线路的规定核定基准票价。
3、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线路变更
线路的起讫地、走向等发生变化,市运输管理处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按照现行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线路的规定重新核定基准票价。
(二)票价的公布
市运输管理处在“上海交通网”上公布经核定的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线路的名称、计费里程、车辆类型级别和基准票价等项目,并向市交通港口局备案。
客运站及售票代售点应在售票场所公布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线路的名称、计费里程、车辆类别等级、客运站站级及站务费标准,以及基准票价、执行票价、儿童票价、优待票价。
六、其他相关意见
(一)市运输管理处应当加强对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的管理,做好《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和本实施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做好基准票价、执行票价的具体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客运站应留存市运输管理处核准进站的相关审批材料复印件,接受物价、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
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1月10日起执行。原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核定恒丰路交通客运站高速客运班线快件运价(试行)的批复》(沪交财〔2001〕第533号),原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的通知》(沪价公〔2003〕第002号)、《关于公布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车辆基准运价的通知》(沪价公〔2008〕009号),原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票价管理的通知》(沪交财〔2008〕29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市交通港口局 市物价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