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 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
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2052号)相关要求,现明确以下工作事项: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市区运管机构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交通执法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三、市运管处针对此项工作同步修订相关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并同步研究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行政服务中心、考试中心等相关部门配合落实相关工作。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