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2025年 “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
索取号:002421191K/2025-00041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法〔2025〕267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沪交法〔2025〕267号
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相关工作要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制订等变化情况,现对普法责任清单进行调整,形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2025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5年4月27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2025年
“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
一、重点宣传普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清单及责任部门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委系统各部门、各单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正)(委系统各部门、各单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委系统各部门、各单位)
(四)《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10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正)(委系统各部门、各单位)
(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委系统各部门、各单位)
(六)《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3年8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委系统各部门、各单位)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委系统各部门、各单位)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委系统各部门、各单位)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委系统各部门、各单位)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委系统各部门、各单位)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港务监管处、综合规划处、交通建设处、海事处、航运处,委执法总队、市港航中心、市交通工程安质监站)
(十二)《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4年8月19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793号)(客运处、轨道交通处、综合规划处、交通建设处、安全监管处、计划财务处,委执法总队、市道运中心、市交通建管中心、市交通工程安质监站)
(十三)《公平竞争审查条例》(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783号)(委系统各部门、各单位)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7月20日第四次修订,国务院令第764号)(上海航交所)
(十五)《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4号公布)(海事处、港务监管处,委执法总队、市港航中心)
(十六)《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2024年1月8日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2号公布 )(交通建设处,委执法总队、委职业资格中心、市交通建管中心、市交通工程安质监站)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11月17日交通运输部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9号)(海事处、港务监管处,委执法总队、市港航中心)
(十八)《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5号)(客运处、货运处,委执法总队、市道运中心)
(十九)《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 日交通运输部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运输服务处,委执法总队、市道运中心)
(二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货运处,委执法总队、市道运中心)
(二十一)《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 日交通运输部第七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货运处,委执法总队、市道运中心)
(二十二)《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2024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航运处)
(二十三)《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科技信息处)
(二十四)《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3年1月15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综合规划处、交通建设处、客运处、轨道交通处、港务监管处、设施养护处、设施运行处、铁路处、民航处,委执法总队、市道运中心、市港航中心、市交通建管中心、市交通工程安质监站)
(二十五)《上海港口条例》(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港务监管处、综合规划处、交通建设处、海事处、航运处,委执法总队、市港航中心、市交通工程安质监站)
(二十六)《上海市统计条例》(2016年9月14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委系统各部门、各单位)
(二十七)《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一次修正)(客运处,委执法总队、市道运中心)
(二十八)《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024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次修正)(设施运行处,委执法总队、市道运中心)
(二十九)《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2014年5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正并重新公布)(综合规划处,委执法总队、市港航中心)
二、普法主要任务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教育作为守法普法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精心组织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实践宣讲活动,进一步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二)进一步创新普法方式。强化与各级主流媒体平台的合作,通过主流媒体平台,持续加大对我委重点行业、突发热点、创新执法、联合整治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报道,努力在社会树立和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的正面形象,不断向社会讲好法治交通故事。
三、重点普法对象
(一)委系统干部职工;
(二)航运企业、公共交通企业、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建设企业等;
(三)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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