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09日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2023年12月06日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下列违法当事人因无联系方式等原因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当事人及行政处罚内容详见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请相关当事人给予关注并及时与本机关联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下列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我机关已于2021年05月20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下列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现催告下列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十个工作日内履行行政决定,也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二、上述《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原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同时于本机关公告栏内予以张贴公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昆山市花桥镇国际商务区曹新路385号
联系电话:021-59577232
联系人:十七大队案件受理厅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3年12月06日
附表:
文书名称 |
文书编号 |
案件案号 |
稽查日期 |
业户名称 |
处罚事项 |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
0231110420 |
4221106593 |
2022/12/12 |
上海新翔废旧物资经营部 |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