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文书送达公告2024/5/17
2024年5月17日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下列违法当事人因无联系方式等原因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当事人及行政处罚内容详见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请相关当事人给予关注并及时与本机关联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下列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我机关已于2023年10月14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示,下列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现催告下列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十个工作日内履行行政决定,也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二、上述《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原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同时于本机关公告栏内予以张贴公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西栅桥路88号
联系电话:021-69891016
联系人:九大队案件处理室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4年5月17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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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书名称 |
文书编号 |
当事人名称 |
当事人提供地址 |
邮寄文书退回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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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
9221150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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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694号 |
2024.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