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业务退回保证金公示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和《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相关审批、备案等事项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对下列申请退还保证金(含利息,下同)的原《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持证企业予以公示。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7月10日-8月9日)以书面的方式反映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联系电话(工作日):021-23115341;传真:021-83090201;地址:世博村路300号。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和《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相关审批、备案等事项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对下列申请退还保证金(含利息,下同)的原《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持证企业予以公示。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7月10日-8月9日)以书面的方式反映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联系电话(工作日):021-23115341;传真:021-83090201;地址:世博村路3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