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公示
依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沪委办〔2020〕71号),现将交通部门职责公示如下:
一、推进绿色交通发展。推进公路、铁路、水路低碳绿色发展;推进轨道交通网络和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建设,完善慢行交通体系,倡导推动绿色出行;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推进码头岸基供电设施建设;推进清洁能源机动车使用和公共交通机动车、船舶清洁能源替代。
二、负责行业污染防治工作。协调交通工程、港口、码头、铁路领域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公安部门研究实施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控和淘汰措施,协助做好高污染车辆污染防治监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指导船舶及交通干线污染防治,推进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协调船舶废弃物收集处置体系建设;负责内河水域中机动船舶噪声污染和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监管;负责交通工程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负责交通工程、港口和码头扬尘等污染防治工作监管;协助做好港口等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三、加强危险物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监管。负责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运输车辆、船舶的运营管理,配合督促运输企业落实相应的污染防治要求,并共享监管信息。
四、指导做好医疗废物运输保障工作;依法指导运输经营者,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
五、履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