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受委托单位: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沪府办发〔2024〕33号),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公路和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和地方铁路、枢纽场站、公共交通站点、公共停车场(库)、港口、航道、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的项目建设管理、工程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
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机构类别为公益一类,承担本市交通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一、委托事项
现因工作实际需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委托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行使对市管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方面所涉从业企业、从业人员市场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职责。
二、委托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三、委托权限
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对市管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方面所涉从业企业、从业人员市场行为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职责。
四、委托期限
自2026年5月25日起至2036年5月24日止。
五、委托要求及法律责任
1.受委托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相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工作,不得再行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2.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检查的,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4.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委托机关印章 受委托单位印章
日期:2026年5月25日 日期: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