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5号),设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进一步加大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体要求
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枢纽港、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和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综合竞争力和服务能力。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 支持范围
(一)调整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结构。大力发展水路运输,提高水水中转比例,缓解陆路运输给本市带来的交通和环境压力,促进节能减排。重点扶持长江支线集装箱班轮项目、发展长三角内河水运、鼓励江海联运。
(二)加快航运功能性机构集聚,完善现代航运服务功能,提高航运资源配置能力。重点扶持船舶交易、航运功能性机构集聚等项目。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交通委会同市财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本暂行办法支持范围内具体项目的实施细则,并组织项目管理部门实施。实施细则要明确具体支持范围、认定标准、支持方式、补贴标准、申报条件、操作流程等。
市交通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第五条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各项目管理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编制提出相关领域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交通委和市财政局。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中要明确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预计资金需求、进度安排等。
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委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具体目标,结合市级财力可能,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需求,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纳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支持项目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原预算编报程序报批。
第七条 项目申报
各项目管理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发布。同时,受理相关单位的项目申报。
第八条 资金拨付
各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执行进度申请财政拨款,经市交通委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拨付专项资金。
第九条 审计监督
专项资金按照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委对专项资金安排的重点项目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条 绩效评价
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委对重点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以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
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纳入信息公开范围,由市交通委负责公开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市财政局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等信息,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涉及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等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除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委限期收回已拨付给该单位的专项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该单位申报项目的资格。
本暂行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