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调整优化航运集疏运结构项目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一、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结构,提高集装箱水水中转业务比例,缓解陆路运输给本市带来的交通和环境压力,鼓励航运企业集装箱运输“弃陆走水”,支持港口企业对于水路集疏运方式给予持续有效的激励措施,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4]2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资金来源
调整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结构项目资金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中安排,按照《暂行办法》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实施管理。
三、支持范围
本办法对在上海港开展的长江支线集装箱班轮项目、发展长三角内河水运、鼓励江海联运等项目进行扶持。
(一)长江支线集装箱班轮业务,是指经营长江及支流港口与上海港集装箱内支线“定航线、定船名、定班期、定码头和定人员”的班轮业务(简称“五定班轮”业务)。
(二)长三角内河水运业务,是指经营安吉、嘉兴、宜兴和无锡等内河港(不经由长江航道)与上海港内河集装箱直达驳船业务(简称“内河集装箱”业务)。
(三)“江海联运”业务,是指经营外高桥港区、共青港区和太仓上港正和港区与洋山深水港区间水上定班驳船集疏运业务。(简称“江海联运(洋山)”业务)
四、支持方式和标准
本办法对航运和港口企业在支持范围内实际发生的承运箱量或者装卸箱量,以政府补贴的方式,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贴:
(一)对航运企业“五定班轮”业务箱量补贴20元/TEU;对港口企业“五定班轮”业务箱量补贴50元/TEU。
(二)对航运企业“内河集装箱”业务箱量补贴35元/TEU;对港口企业“内河集装箱”业务箱量补贴35元/TEU。
(三)对航运企业“江海联运(洋山)”业务箱量补贴50元/TEU。
五、预算申请
(一)每年8月底前,申请企业根据当年支持项目相应业务量的运行和发展情况,向市交通委提交预计次年业务量和相应的金额。
(二)每年9月底前,市交通委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编制下一年度集疏运项目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
六、项目审批及资金下达
(一)申请企业应当具备规范的内部业务管理制度,对申请业务量有规范清晰的记载,每年10月和次年4月中旬以前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项目资金申请表;
2、申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企业税务登记复印件;
4、申请业务的业务量清单(末日业务量以次日零点以前完成作业为准)。
(二)市交通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
(三)市财政局审定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企业。
七、审计监督和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按照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委对项目资金安排的重点项目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资金使用情况纳入信息公开范围,市交通委负责公开资金使用项目等有关信息。
八、法律责任
(一)申请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以及有截留、挪用等违反财政纪律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取消该企业获得资金的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申请企业应保存以下资料(纸面或者电子形式)作为数据真实性备查依据:
1、申请“五定班轮”业务补贴的航运企业应妥善保存业务相关的航次小结和航次委托书等凭证。
2、申请“内河集装箱”业务补贴的航运企业应妥善保存业务相关的航次委托书、进(出)口清单和空箱调运令等凭证。
3、申请“江海联运(洋山)”业务补贴的航运企业应妥善保存航次小结和起落泊委托等凭证。
4、申请“五定班轮”和“内河集装箱”业务补贴的港口企业应妥善保存相关业务的单船小结或单船清单等凭证。港口企业相关业务量清单数据由其生产业务系统按周报送市交通委。
上述资料凭证应保存10年以上。
九、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交通委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并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