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装箱港外堆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1-04-05

索取号:002421191K/2021-00029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发 〔2021〕25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装箱港外堆场

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

 

浦东新区、宝山区政府,各集装箱港外堆场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持续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行动方案》,规范集装箱港外堆场经营行为,进一步优化本市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管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经营,落实主体责任

各集装箱港外堆场企业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向货主、货代、船公司、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提供规范的集装箱周转和维修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尤其是污损箱认定标准和相应的洗修箱收费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公示价格规范提供服务,不得强买强卖。

二、规范交通管理,监督安全生产

交通部门负责集装箱港外堆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集装箱港外堆场企业允许无证经营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入场经营,或者允许超限超载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出场的,按照《道路运输条例》予以查处。发现无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存放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按照《港口法》予以查处。

三、加强价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集装箱港外堆场企业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重点加强对集装箱港外堆场企业不在经营场所按照规定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以及收取费用后未提供相关服务等,不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管执法。

四、打击黑恶势力,维护经济秩序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集装箱港外堆场行业中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发现集装箱港外堆场企业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强迫用箱人接受服务,或者通过欺骗手段骗取洗修箱费用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照强迫交易罪、诈骗罪等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

交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商务部门、发改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利用各自法律资源,规范集装箱港外堆场经营行为。不定期对集装箱港外堆场行业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集装箱堆场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

六、强化综合治理,落实属地责任

浦东新区、宝山区政府负责强化综合治理。利用网格化管理机制,摸清集装箱港外堆场底数;规范堆场用地性质,在对外出租土地时,应严格把关用地性质和租赁企业的土地使用目的;综合执法和开展专项整治相结合,加强对集装箱港外堆场属地监管,发现经营执照无相应经营范围存放集装箱的,按照《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处罚。

七、发挥协会作用,推动行业自律

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更多的会员企业执行《集装箱堆场(仓储)企业营运服务规范》、《集装箱货运站管理及作业导则》等协会团体标准,规范执行验箱、吊装作业、洗修箱等作业流程。在集装箱港外堆场行业开展文明创优活动,将率先执行协会团体标准,能够提供网上预约放箱和多场还箱业务,服务规范的港外集装箱堆场树立为先进典型,向货主、货代、船公司、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广泛宣传。

八、鼓励上下联动,引导行业提升

鼓励船公司和集装箱港外堆场合作开展网上预约放箱和多场还箱业务,由货主、货代和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自由选择服务更为优质的集装箱港外堆场提还箱,增加服务规范的港外堆场集装箱周转量,引导集装箱港外堆场行业良性竞争,提升服务水平。

 

 

 

市交通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商务委

 

 

 

市市场监督局        市公安局        道路运输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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