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公交、出租汽车、水上客运行业成品油 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1

索取号:002421191K/2022-00082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财〔2017〕187 号 公开类别: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

各区财政局,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市运输管理处,市航务处,各公交、出租汽车、水上客运企业:

为加强本市公交、出租汽车、水上客运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现将《上海市公交、出租汽车、水上客运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印发的《上海市公交、出租汽车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上海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市交通委                    市财政局

 

 

 

二○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上海市公交、出租汽车、水上客运行业

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促进本市公交、出租汽车、水上客运等行业发展,加强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和《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 出租汽车 远洋渔业 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交、出租汽车、水上客运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以及国家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其中:

(一)成品油价格补助主要对象为本市公共汽(电)车、巡游出租汽车、市内轮渡、崇明三岛水上客运船舶。

(二)国家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主要对象为201511日起购置并上牌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包括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燃料电池公交车、超级电容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

第二条  职责分工

(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作为本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上报材料审核、汇总,研究规范行业燃料消耗水平、开展审计工作等。

(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作为公交、出租汽车、水上客运等行业补助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审核、拨付等工作。

(三)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作为新能源汽车主管部门,负责对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类型进行认定,并会同市交通委组织开展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的审查。

 

二、公交成品油价格补助

第三条  公交成品油价格补助范围包括由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授予线路经营权的公共汽(电)车企业,补助对象为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发营运证或向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公交车(机场线、旅游线及各类特约包车等除外)。

第四条  公交企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按属于补助范围公交线路车辆的实际燃料消耗量为依据,按确定的补助标准计算核拨补助资金。其中:

(一)柴油:当季度平均油价低于3/升(含3元)时,不予补助;当季度平均油价高于3/升,低于4/升(含4/升)时,给予超过3/升部分的50%补助;当季度平均油价高于4/升时,给予超过4/升部分全额补助。

(二)电:当季平均价格在0.748/千瓦时(含0.748/千瓦时)以下时,不予补助;当季平均价格在0.748/千瓦时以上时,超过部分全额补助。属于国家及本市相关部门认定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不按本实施细则给予电费价格补助。

第五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审核、汇总公交企业上报的上季度公交成品油价格补助消耗量等材料(包括车辆数量、车型、行驶里程、分种类消耗量等)。公交成品油价格补助程序如下:

(一)各公交企业以车辆为统计单位统计申报上一季度成品油实际消耗量,填报《城市公交燃料消耗量企业汇总表》(附件1)、《城市公交燃料消耗量企业明细表》(附件2),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至市运输管理处(有上级集团公司的,需经上级集团公司审核后报送)。市运输管理处审定后,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将《城市公交燃料消耗量审核汇总表》(附件3)以及《城市公交燃料消耗量企业汇总表》报送至市交通委。

(二)市交通委根据市运输管理处审定的各企业上季度实际消耗量,按确定的补助标准,计算季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数额,于每季度首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提交上一季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申请。

(三)市财政局于每季度第二个月月初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六条  公交企业应当按照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健全节能减排管理机构,制定车用燃料节能管理制度,完善按车型分类的百公里能耗限额标准,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资金投入。

第七条  公交企业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并建立健全企业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里程、各种能源消耗量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实际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

第八条  市运输管理处应当完善与公交企业车辆有关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科学准确地审定成品油价格补助范围内的消耗量,并编制汇总报表。

第九条  公交企业可根据管理需要推动电子路单建设。需实施电子路单的企业,应经市运输管理处同意,并按照《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交企业实施电子路单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交财〔2016130号)要求保存、管理基础资料。未实施电子路单的企业按如下要求妥善保存、管理基础资料:

(一)《公交企业油价补贴基础资料目录》(附件4)所列内容完整收集日常运营数据资料备查。

(二)路单的填报须经驾驶员、调度员共同签名确认,由专人输入电脑形成电子档案并永久保存,纸质路单等原始资料至少保存2年。

(三)场内加油站的燃料加注记录(或回执)须经企业经办人、加油站经办人共同签名确认;选择社会定点加油站的,须报市运输管理处认可并备案;不在社会定点加油站加油的,须报市运输管理处同意。成品油发票等原始凭证须按会计档案要求保存备查(至少保存2年)。

(四)公交企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申请表数据须根据企业营运报表数据填报。 

第十条  本市公交成品油价格补助在扣除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后,实行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其中市级财政负担40%,区财政负担60%。应由区财政负担的部分,通过市与区的财力结算归还市级财政。

 

三、国家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

第十一条  国家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范围为201511日起购置并上牌的,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进车型目录”且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因新增、更换及退出等导致运营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运营里程,月均运营里程不低于2500公里)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

第十二条  国家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以车辆为单位,按如下标准计算:

(一)纯电动公交车: 6~8米车型年运营补助上限4万元/辆,8~10米车型年运营补助上限6万元/辆,10米以上车型年运营补助上限8万元/辆。

(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6~8米车型年运营补助上限2万元/辆,8~10米车型年运营补助上限3万元/辆,10米以上车型年运营补助上限4万元/辆。

(三)燃料电池公交车年运营补助上限6万元。

(四)超级电容公交车年运营补助上限2万元。

(五)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年运营补助上限2万元。

(六)对于补助年度内因新增及更换、退出运营等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运营里程,月均运营里程应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相应公交车辆运营补助标准按月折算,并按照实际运营月份数计算运营补助金额。

第十三条  市运输管理处负责汇总审核市属公交企业汇总上报的车辆信息,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区属公交企业汇总上报的车辆信息。国家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程序如下:

(一)系统上报

1.每年131日前,公交企业通过全国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申报系统填报上一年度新增及更换的所有公交车(含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新能源公交车)信息,上传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辆购置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上报至市运输管理处、区交通主管部门。

2.市运输管理处、区交通主管部门对公交企业上报车辆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车辆类型是否纳入工信部确定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目录进行认定。认定完成后,市运输管理处、区交通主管部门于228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公交企业车辆信息上报市交通委。

(二)书面材料上报

1.公交企业车辆信息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车辆认定后,公交企业应填写《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明细表》(附件5)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明细表》(附件6)上报至市运输管理处、区交通主管部门,有上级集团公司的,需由上级集团公司审核后上报。

2.公交企业系统上报车辆信息的同时,市交通委、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分别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市、区属公交企业开展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审计。市运输管理处、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完成审核汇总后,于228日前向市交通委报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附件7)并附审计报告。

3.市运输管理处、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完成后,应将上一年度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上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三)审核审查

市交通委于330日前,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市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报送至财政部驻上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出审查意见。市交通委于430日前将审查审核情况及本市《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审计局、财政部驻上海监察专员办事处。

(四)资金拨付

市交通委根据交通部核定的上一年度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补助额度向市财政局请款。由市财政局将国家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各公交企业。

第十四条  由市交通委结合本市新能源公交车发展相关办法,依据年度发展计划,对全市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公交企业作为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的运营和补助资金申报主体,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与基础台账,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鼓励公交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基础信息与运营信息。

第十六条  市运输管理处、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做好年度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申报的宣传与指导,严格监督公交企业按年度计划推广新能源公交车,并做好上报材料的管理、保存工作。

 

四、出租汽车成品油价格补助

第十七条  本市装有顶灯的巡游出租汽车属于成品油价格补助对象。

第十八条  单、双班车按10天界定,即:单车在一个自然月内单、双班混合运营的,双班车超过10天(含10天)的按双班车计,双班不足10天的按单班车计。

第十九条  按行业平均标准确定燃油消耗量。双班车行业平均油耗量计算公式如下:

双班车行业平均油耗量=定额燃油消耗量×日平均运营里程×自然月天数,其中定额燃油消耗量为每百公里消耗燃油11.5升,日平均运营里程由市运输管理处每年根据车辆运营统计数据发布。单班车行业平均油耗量按双班车的75%计算。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临时性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与《关于完善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515号)规定的“燃油附加费”机制联动。当出租汽车月平均油价水平超过“燃油附加费”收费所要求的油价水平时,给予出租汽车驾驶员临时性成品油价格补助,直至规定计算周期内的平均油价水平达到“燃油附加费”收费所要求的油价水平后停止。补助资金按如下公式计算:

补助资金=月补贴单价×行业平均油耗量。

第二十一条  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审核、汇总出租汽车企业上报的车辆数,并核定出租汽车平均燃油消耗量标准。出租汽车成品油价格补助程序如下:

(一)各出租汽车企业每月初统计上个月单、双班车数量并填报《出租汽车临时性成品油价格补助统计表》(附件8),于每月5日前报送市运输管理处。市运输管理处审定并统计汇总数据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交通委。

(二)市交通委每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提交出租汽车成品油价格临时性补助申请。

(三)市财政局于每月底前将上个月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制定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建立车用燃料节能管理制度,同时积极推广新能源出租汽车。市交通委可根据企业新能源出租汽车推广力度,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企业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并建立健全本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的基础信息(包括报废更新情况、单双班营运天数等)。

第二十四条  市运输管理处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基础档案和数据库,科学准确地审定单、双班车数量,并编制汇总报表;科学准确地确定行业平均油耗量标准。

 

五、水上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

第二十五条  经市交通委批准,持有合格船舶检验和登记证书的从事市内对江轮渡航线、崇明三岛客运航线运营的客运船舶(包括车客渡船舶中的客运部分)属于补助范围。

第二十六条  水上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以补助范围内船舶的实际成品油消耗量和企业季度平均采购价为依据,按如下标准计算核拨资金:

(一)市内轮渡、崇明三岛客运:当企业季度平均采购价低于3870/吨(含3870/吨)时,政府不予补助;当企业季度平均采购价高于3870/吨,低于4600/吨(含4600/吨)时,给予超过3870/吨部分的50%补助;当企业季度平均采购价高于4600/吨时,给予超过4600/吨部分全额补助。

企业季度平均采购价按企业购入成品油的发票价格与当季度申报补助的成品油消耗量加权平均所得。

(二)崇明三岛客运车客渡船舶客运部分按前款标准享受补助。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载车定额以及单位客位、车位收入,计算出定额客票收入占船舶定额总营收的比重,作为计算申请补助客运油耗量部分分摊依据,具体公式为:

定额客位收入=单位客位收入×载客定额;

定额车渡收入=单位车位收入×载车定额;

定额总营收=定额客位收入+定额车渡收入;

分摊比例=定额客位收入/定额总营收;

申请补助的客运油耗量=车客渡船实际油耗量×分摊比例。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航务处”)负责市内轮渡、崇明三岛水上客运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并开展行业监管。水上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程序如下:

(一)水上客运企业应以船舶为统计单位申报上一季度实际燃料消耗量,填写《水上客运企业船舶燃料消耗表》(附件9),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表格及采购发票复印件报送至市航务处。市航务处审定并汇总相关数据后,汇总填写《水上客运企业燃料消耗汇总表》(附件10),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报送至市交通委。

(二)市交通委根据市航务处审定的各企业上季度实际消耗量,按确定的补助标准,计算季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数额,于每季度首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申请上一季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

(三)市财政局于每季度第二个月月初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二十八条  水上客运企业应当制定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制定船舶燃料节能管理制度,建立节能减排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新能源船舶发展。市交通委可根据企业节能减排实施效果和新能源船舶推广力度,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水上客运企业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并建立健全企业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船舶、航行里程、消耗量等基础信息。

第三十条  市航务处应当完善与企业运营船舶有关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科学准确地审定成品油价格补助范围内的消耗量,并妥善管理、保持相关资料。

 

六、责任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依据,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委通过现场核查、委托审计等方式组织重点抽查,加强资金监管。

第三十二条  对未报或者未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的、不按行业规定填写基础台账或基础数据不完整的企业或个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延期拨付或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或者个人,一经查实,追回当年补助资金并按虚报比例追溯企业历年补助资金,同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对虚报消耗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和部门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拒不提供基础台账(原始资料)或伪造原始资料的企业或个人,不予拨付补助资金,并追究企业行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七、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11日起执行。原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印发的《上海市公交、出租汽车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上海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
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