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本市高速公路免费通行车辆范围的公告
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高速公路免费通行车辆范围公告如下:
1、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
2、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车辆;
3、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4、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5、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6、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
7、重大节假日期间行驶高速公路的七座及以下小型客车。
除上述车辆外,其余车辆途经本市高速公路时应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如国家对收费公路免费通行车辆政策进行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