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委对关于解决本市停车难的建议的答复情况
市政府高度重视缓解“停车难”矛盾,近年来,从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全面促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多方面不断加强静态交通管理工作力度。2012至2013年,市政府先后修订发布了《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明确了本市静态交通管理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工作措施。2015年,市交通委联合市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上海市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报批稿)),对本市在“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完善停车设施规划、促进停车设施建设、优化停车设施管理进行了全面部署。
关于建造先进立体机械停车库。《实施意见》(报批稿)中明确提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设施”,并进一步简化建设审批程序,“对于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原则上执行特种设备(起重设备)的审批流程”,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进行一门式审核验收,减少审批环节和时间。
关于采取多种形式的投资模式。《实施意见》(报批稿)中要求创新停车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明确了公共停车设施实行划拨供地、公开招拍挂供地以及协议供地等多种供地模式,“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停车设施”,“支持申请停车场建设专项基金和发行专项债券,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鼓励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提供支持”,“鼓励既有住宅小区通过内部改建新增停车泊位,结合周边地块新建、改建,增加定向供给住宅小区社会停车位。鼓励医院、学校结合内部建筑新改扩建、地下空间等增加停车设施”,要求“各部门要最大程度减免停车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关于结合小区建设报批要求开发商落实配套车位。2011年《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行政审批管理机制的通知》规定,从2012年起,本市实行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机制,针对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在前期规划方案、初步设计审批时由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步并联征询交通部门对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设计审核意见,在项目竣工后由交通部门对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实行专项验收。这一工作机制在《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中也得到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并在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初步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等各环节得到了有效贯彻落实,较好保障了新建住宅小区按照相关建设标准足量配建停车泊位。
关于结合住宅小区环境整治推进小区停车位改造。目前,市住建委正在牵头开展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结合小区环境整治试点推进小区停车位改造工作。在《实施意见》(报批稿)中也鼓励既有住宅小区通过内部改建新增停车泊位,并由各区县政府具体落实。
关于推进住宅小区错时利用周边停车资源。《实施意见》(报批稿)中明确要求加强停车资源共享利用,制定本市停车设施共享利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设置道路停车场,推进利用有条件的路外停车场对外错时开放。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率先落实错时停车责任。同时,我委已联合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机管局、市国资委、市卫计委、市教委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促进本市停车资源共享利用的指导意见》(讨论稿),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区、街镇三级政府在停车共享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建立“市级部门指导、区县政府部署、街道乡镇实施”的齐抓共管模式。
关于强化业主自我管理。市住建委于2015年7月印发修订了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示范文本,对小区停车管理有关内容做了补充和完善,具体内容包括业主共有停车位的分配规则、长期停车租赁和临时车辆停放收费约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规则以及对于安装地锁、堵塞消防通道等违规停放行为的处置办法等,强化了业主自我管理职责。
关于加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市司法局2015年牵头印发了《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任务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撑,突出调解优先,提出要使人民调解成为解决物业纠纷的主要渠道。司法行政部门将按照文件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和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充分依靠居委会、业委会等基层组织,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工作保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住宅物业纠纷中的作用。
关于鼓励行业专业化发展。《实施意见》(报批稿)中明确要求,要加强专业停车企业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区县发展若干家综合实力强、质量信誉好的专业停车企业,统筹实施路内、路外公共停车资源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我委也正在结合停车经营备案、日常监管等工作,研究制定鼓励和扶持专业停车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关于大力推进停车行业信息化建设。一是加快推进基础建设。全面启动停车电子收费系统标准化建设;采取市场化方式大力推动公共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标准化改造工作;加大投入在本市道路停车场全面推进使用电子收费系统;建设公共停车信息平台。二是逐步完善服务功能。丰富行业管理功能;指导重点区域停车管理;集成接入充电桩、新能源车分时租赁等相关管理信息,试点开展道路停车收费征信管理;改进公众服务功能,我委委托开发的“上海停车”APP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发布测试,将根据动态数据上传和公众反馈情况,不断升级优化服务功能。三是不断优化合作模式。做好对第三方企业的协调支持;动态评估调整第三方企业名录;创建智慧停车示范区。
关于市区两级职责。《实施意见》(报批稿)要求编制各区县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停车设施落地,鼓励既有住宅小区通过内部改建新增停车泊位,结合周边地块新建、改建,增加定向供给住宅小区社会停车位。鼓励医院、学校结合内部建筑新改扩建、地下空间等增加停车设施,并由各区县政府具体落实。
关于停车位权属和停车收费。目前,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社会车辆开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库)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公益性P+R停车场实行收费价格较低的政府定价,道路停车场实行价格较高的政府定价,鼓励个人及专用车位对外开放,并按照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库)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