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委对“关于提升中心城区停车收费标准,倡导公共交通与共享单车出行的建议”的答复情况
近年来,随着上海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的机动化进程加快,私人小汽车保有量快速增加,在造成道路交通拥堵加剧的同时,也带来了日趋严重的停车矛盾,特别是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都面临着停车需求急剧增长、停车供给严重不足的问题,停车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缓解“停车难”矛盾,近年来,从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全面促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多方面不断加强静态交通管理工作力度。一是“十二五”期间。2012至2013年,市政府先后修订发布了新版《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85号)以及《上海交通白皮书》,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原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原市交通港口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50号),正式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及各区县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的上海市静态交通管理领导小组,建立了由市静态交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统筹推进、各成员单位分工实施的工作机制,明确了本市静态交通管理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工作措施。到“十二五”末期,本市静态交通管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主要包括:静态交通行业规模快速发展,静态交通行业体制、机制和法制进一步完善,静态交通专项规划逐步健全落实,配建停车设施建设得到切实保障,公共换乘(P+R)停车设施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停车收费价格引导调控作用初步发挥,停车信息化建设落地实施,重点区域停车矛盾治理启动试点等。二是“十三五”开局阶段。2016年,市政府办公厅于6月27日转发了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制订的《本市贯彻〈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52号),对本市在“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完善停车设施规划、促进停车设施建设、优化停车设施管理进行了全面部署,主要从“规划引导、资金保障、用地保障、简化审批、共享利用、综合治理、组织保障”等方面明确了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市政府于9月28日印发了《上海市综合交通“十三五”规划》(沪府发〔2016〕88号),要求本市在“十三五”期间实施差别化停车管理:1、加强停车规划调控和设施建设。将停车管理作为交通需求管理的重要手段,适度满足基本停车,从严控制出行停车,形成以“配建为主、公共为辅、道路为补”的停车泊位供给结构,重点支持停车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及周边公共停车设施、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P+R)等公共停车设施建设。2、完善停车管理措施。修订完善本市公共停车设施收费管理规定,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并结合本市动静态交通状况,优化完善停车收费机制,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继续加强道路停车管理,严格控制中心城拥堵区域道路停车场设置范围和规模,加大对违法道路停车的执法力度。鼓励资源挖潜与共享,改进医院、学校、大型活动等临时停车管理;利用小区内部可用空间进行挖潜与改造,对有需求且具备条件的地区,推广住宅小区错时利用周边停车资源。市人大于12月29日修订公布了新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增设了“停车管理”的专门章节,重点针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管理、公共停车设施的属地建设、专用停车资源的开放共享和错时利用、停车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2017年,为贯彻落实市人大、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推进“十三五”期间上海静态交通行业发展,努力实现 “综合交通动静协调、静态交通供需平衡”,市静态交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交通委)在7月5日印发了《上海市静态交通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本市“十三五”期间静态交通行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是:1.坚持政府推动和社会共治相结合。一是要政府积极推动,按照市级部门统筹协调、各区政府属地实施的分工,以“适度供给、调控需求、动态平衡、集约共享”为基本原则,在中心区、外围区、郊区城镇化区域等不同区域,针对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不同的停车矛盾特征,明确分区分类管控要求,采取差别化的停车供给及需求管理政策。二是要社会多方共治,倡导形成“自备车位、理性购车、合理用车、有序停车”的车辆拥有和使用理念,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力量等市场主体全面参与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停车产业化发展。2.坚持结构合理、差别对待的停车供给原则。一是要形成“配建为主、公共为辅、道路为补”的停车供给结构,严格监督落实配建停车设施建设,加强对违规挪用占用停车设施的执法监管和整改恢复,有序推动公共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重点针对住宅小区夜间停车需求和医院、公共服务机构、商业街区等临时停车需求,有效发挥时段性道路停车作用。二是要实行“适度满足基本停车,从严控制出行停车”的差别化供给策略,适度保障住宅小区、医院等基本停车供给,严格调控办公、商务等出行停车供给,并从“扩大增量、盘活存量”两方面着手,通过采取新建、改建、挖潜等措施,增加停车泊位的供给数量,通过采取信息引导、错时共享、价格调控等手段,提高既有停车泊位的使用效率。3.坚持引导性和限制性需求管理并重。一是要推行引导性需求管理措施,通过落实“以人为本、公交优先”的发展战略,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加快发展停车换乘(P+R)、汽车合乘、车辆租赁共享、慢行交通等集约化、替代性交通出行方式,引导社会交通出行理念加快转变,从源头降低对小客车的使用需求。二是要完善限制性需求管理措施,通过调整完善本市小客车拥有和使用管理措施,从根本上控制小客车保有量和基本停车需求的过快增长,同时进一步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利用市场化手段有效调控出行停车需求。目前,我委作为本市停车场(库)行政主管部门和静态交通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单位,正牵头联合市政府其他责任部门,紧密依托各区政府,逐步推进落实上述一系列工作部署,努力缓解停车供需矛盾。
针对代表提出的相关建议,我委认为总体符合当前本市综合交通发展策略,予以积极采纳实施:
一是减少中心城区的公共(道路)车位。目前,中心城区设置道路车位主要是重点针对住宅小区夜间停车需求和医院、公共服务机构、商业街区等临时停车需求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在本市停车泊位供给结构中占比较低。公安交警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总量控制、限时供应、规范设置、动态调整”的原则,建立道路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并结合日常工作中的市民实际诉求和道路交通状况,通过动态新增、调整和撤除道路停车场,严格控制中心城区域道路停车场设置范围和规模,重点减少核心商务办公区等道路交通拥堵区域以及覆盖道路交通早晚高峰时段的全天性道路泊位的设置规模,努力保持道路停车需求和道路交通通行间的平衡。另外,对于近两年来共享单车快速发展所引发的乱停车问题,我委于去年7月印发了《道路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设置技术导则》,要求各区按照《导则》要求,重点针对轨交车站、交通枢纽等停放需求旺盛的区域,利用具备条件的道路资源因地制宜增设非机动车停放点。
二是调整完善中心城公共停车收费管理政策。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12月1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明确提出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积极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按此要求,市物价、交通部门启动了本市公共停车收费政策调整工作:对于路外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库)收费,启动调整本市1995年起开始实施的差别化公共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停车场(库)所处区域和设施设备等级分为六级六等,收费标准最高为10元/小时,由中心区向外围区域逐级递减),从2016年起在杨浦、静安、闵行区的重点商务办公区的部分公共停车场(库)逐步放松了停车收费价格上限标准的管控,在缓解区域交通拥堵、平衡停车供需关系方面取得初步成效,后续将在中心城区域逐步推进;对于道路停车收费,本市实行政府定价,按区域分三个等级,分别是内环线内重点区域、内环线内其他区域、内外环间(含外环线外城镇),在不同的区域根据停车时间的长短实行差别化累进收费,首小时计费标准为7-15元,超过首小时后的每小时计费标准为8-20元。
三是对于私家车位的管理。目前,本市对于建筑物专用停车设施对外经营收费实行备案管理,用于公共停车经营的相关停车场地、设施及经营企业需符合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向所在区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办理经营备案手续。同时,本市鼓励公共、专用、道路等各类停车资源的共享利用和错时开放。
四是加强城市外围公共换乘(P+R)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在轨道交通站点附近设置停车设施,以较低的停车收费价格引导和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停车后换乘轨道交通到达目的地,有利于引导直接进出中心城的个体机动化交通向集约化、大运量轨道交通转换,进一步充分发挥轨道交通客运主体功能,并适度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出行方式选择,对于缓解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拥堵也能发挥一定的作用。目前,本市初步形成了覆盖轨道交通一、二、三、七、八、九、十一号线及金山铁路共8条线路、14个站点,主要服务城市北、西、南3个方向,共计拥有约4400个泊位的停车换乘(P+R)系统,市民持公共交通卡在现已投运的14家P+R停车场(库)按规定停车并换乘轨道交通时,可享受每天、每车次5元或10元的换乘停车(P+R)优惠价。下一步,我委将根据实际需求和用地条件,按照“加强规划引领,兼顾发展调控,鼓励停车换乘出行,促进区域交通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加快推进P+R停车设施的合理建设,努力构建与土地利用功能向匹配、道路交通容量相协调、公交优先发展相适应的P+R停车换乘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