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委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397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本市郊区适度放开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收到提案后,我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对提案内容进行了分析和研究,针对提案建议,结合当前工作,积极学习吸收,以推动下阶段管理工作。
在政策方面,2017年,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政策定位;同年,《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指导意见(试行)》也明确“本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含电助力)”。在法规方面,依据现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和202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之有关规定,本市针对电动自行车实施产品目录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和登记上牌制度,电动自行车(包括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只有在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安全性方面,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产权不属于个人,存在骑行对象不确定、不固定,车速较快等问题,且骑行者对车辆技术性能熟悉程度不一,使用后缺少安全性能检查和操作交接,一旦驾驶操作不当,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此外还可能存在电池安全和环保回收等诸多问题,这也是国内各地在制定政策时不鼓励发展或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主要原因。
感谢你们对上海交通事业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