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委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071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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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三角协同管理网约车的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9年12月印发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明确提出加快长三角地区政务数据共享共用、深化重要客货运输领域信息交换共享等方面的管理合作、提升区域内居民的畅行长三角的感受度和体验度。我委接到您的建议后,会同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以及市委网信办、推进长三角交通一体化发展办共同探讨建议的可行性以及先行先试的可能路径,我们认为您的建议充分考虑了长三角综合交通运输情况,以及网约车灵活机动的特性,具有前瞻性。

一、网约车经营管理现状

(一)各地网约车准入和管理制度存在差异

国务院办公厅在2016年颁布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共同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纳入出租汽车范畴,受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导,并可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准入条件,同时“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经过法定程序、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推进出租车行业的深化改革”。因此,自网约车合法化以来,全国各省、市相继出台了适应本地区交通发展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平台企业、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和管理要求,各地网约车企业、车辆、从业驾驶员的准入标准均存在着不同的“差异性”。

(二)网约车违规经营问题尤为突出

国家鼓励网约车发展的初衷是为了支持共享经济发展,缓解城市拥堵,鼓励劳动就业,推动科技发展民生运用。但从近几年本市及全国各地网约车经营发展情况来看,网约车共享经济的特性在逐渐消失。据行业监管数据分析,目前本市网约车日均营运车辆约7.2万辆,每辆车日均完成订单数为15单(与传统出租汽车的日均18.5差次日趋接近),日均完成1-4单的车辆仅占营运车辆的12%,网约车的就业模式向全职化、专业化转变。同时,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吸引流量,通过资本运作,采用低价竞争等方式不断扩大使用人群,罔顾法纪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违规使用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以匹配需求运力(本市违规车辆订单量约占总订单量的70%)。此类情况,即使在政策调控较宽松,网约车合规化较高的城市也普遍存在,而受制于现有法律法规对联合监管体制及惩戒机制方面规定的不健全,无法对网约车违规经营的根源进行监管治理,反而以“科技赋能”“互联网+”等形式助长了“非法客运”,使乘客的合法权益乃至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侵害。

二、建立长三角网约车协同管理机制

此前,自国家出台有关出租汽车改革和网约车管理的相关文件以来,长三角区域合作交通专题组就已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对出租汽车运营情况、管理政策、执法监管等方面开展交流研讨。同时,我委还牵头成立了“长三角交通发展研究中心”定期发布研究成果和年度报告,实现数字信息共享。

(一)关于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各地有关网约车的相关信息须接入交通运输部的“全国网约车统一监管平台”,交通运输部定期公布相应数据。同时,为保证数据互通安全,本市正在探索制定《上海市数据条例(暂定名)》,关于长三角数据共享的相关条款正在立法起草讨论中。因此,建立长三角区域性网约车管理数据库,从技术上是可行的,但需要进一步明确数据采集、汇总、分析、运用的牵头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打通数据共享技术路径、形成相应解决方案,并对各部门的需求和问题从必要性、实效性上进一步予以统筹考量。

(二)关于统一调度和跨区结算

由于网约车平台企业为全国性数据平台,所以平台企业虽然会根据不同城市的管理要求匹配运力,提供不同的运价,但在不同区域间调派车辆和结算车费,在技术层面不存在壁垒。

(三)关于跨区域收益分配

国家税务总局自2019年以来,先后出台“16+10”项税收支持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措施,本市税务部门积极会同长三角区域省、市税务局,共同推进长三角区域税收征管一体化和办税便利化改革,努力打造税收“服务共同体”“征管共同体”和“信息共同体”。

(四)客运资源的区域共享

出租汽车是满足乘客个性化出行的主要方式,相较公交、轨道、铁路等公共交通而言,其社会受惠面较小。深入实施长三角交通一体化战略,仍应加强长三角地区公共交通联系,通过发展城际铁路、跨省公交等交通方式,进一步打通交通堵点和断点,改善居民出行条件。长三角一体化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持续促进和改善毗邻地区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加强毗邻公交线路延伸和新辟,已开设毗邻公交沪苏之间19条,沪浙之间9条,同时在开行频率、车辆配置、沿途设站、票制票价、补贴方式和安全监管等方面改善服务、加强管理。青浦、吴江、嘉善等地居民来沪就医、探亲、旅游进一步得到便利。2021年将继续推进长三角毗邻地区公交客运一体化,会同苏、浙两省拓展省际毗邻公交线路覆盖面。

在现有法律和制度的框架下,受各地法规规范、市场状况、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等因素差别的影响和限制,长三角毗邻地区出租汽车跨区运营尚未实现。同时,由于各地区网约车在车型、运价存在较大差异,在满足运能的同时,还需要考虑保障消费者利益的公平性,出租汽车跨区运营存在实际障碍和风险。因此,三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将广泛听取意见,将毗邻地区出租汽车跨区运营问题列入长三角交通一体化课题进行进一步研究。

感谢您对长三角交通一体化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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